期刊文献+
共找到8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市场化破产的路径研究--兼议国家建构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社会建设 被引量:4
1
作者 陆晓燕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27-132,共6页
我国破产立法变迁折射出国家建构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渐进式变法的鲜明特色。也因由国家建构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法治的有限理性与社会法治的普遍缺位,我国破产遭遇实践困境。该文将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构建市场化破产的... 我国破产立法变迁折射出国家建构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渐进式变法的鲜明特色。也因由国家建构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法治的有限理性与社会法治的普遍缺位,我国破产遭遇实践困境。该文将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构建市场化破产的基本思路,国家权力得以法律的授权,界定和调适个人权利,以解决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人权利得以法律的保障,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以扼制权力对权利的专断;社会权利(社会权力)得以自治的规则,分割国家权力和制约个人权利,以培育社会的公共理性。国家与社会对规则的合力创制、认同和践行,则构成了市场化破产的实现路径,经由国家法律文本的创制完善,叠加社会自治规则的建立健全,而生成完备、融贯、科学的规则系统;经由国家对法治的理念主张,叠加社会对法治的精神认同,而生成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社会心理;经由国家的依法规治,叠加社会的依法自治,而生成既分工协作又互动制约的共治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化破产 国家建构型 法治社会 共治秩序
下载PDF
论我国“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以法官精英化的实现为视角 被引量:6
2
作者 陆晓燕 张琨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第5期111-125,共15页
法官助理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中推进法官精英化的一项重要的审判辅助制度。学术界尚未提出"司法公务员"式法官助理与"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的分类,但两者在实践中又以鲜明的对比形态呈现。我国目前推行的"司法... 法官助理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中推进法官精英化的一项重要的审判辅助制度。学术界尚未提出"司法公务员"式法官助理与"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的分类,但两者在实践中又以鲜明的对比形态呈现。我国目前推行的"司法公务员"式法官助理受到种种限制,无法破解我国法官精英化的困境。域外存在法官助理的另一种形态——"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反观本土,"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的土壤亦已有之,"法律学徒"的雏形业已形成,但因定位不准而发展受限,故而有必要将两类法官助理衔接使用,以构建我国"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制度,并确定具体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助理 法官精英化 法律学徒 司法公务员
下载PDF
效益法则框架下“执转破”之功能透视及其制度建构 被引量:13
3
作者 刘旭东 陆晓燕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34-42,共9页
"执转破"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促进市场整体产能优化和结构调整,进而实现新形势新条件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然而在实践中,"执转破"的运用却呈现出冷热不均的... "执转破"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促进市场整体产能优化和结构调整,进而实现新形势新条件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然而在实践中,"执转破"的运用却呈现出冷热不均的局面。本文分析前述冷热不均的原因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效益博弈以及社会各方对破产制度效益功能的忽视。在此基础上,本文提炼出破产制度的四大效益功能。围绕如何运用效益法则激活"执转破"实践,构建衔接执行程序助推破产效益的"当事人申请破产的职权辅助模式"以及"执转破繁简分流的案件审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转破”破产效益 职权辅助 繁简分流
原文传递
“裁判式调解”现象透视——兼议“事清责明”在诉讼调解中的多元化定位 被引量:15
4
作者 陆晓燕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01-111,193-194,共12页
近年来,以"事清责明"为特色的"裁判式调解"悄然进入司法的视野。一方面,"事清责明"作为调解标准,在经历了"调解热"时期的"否定""不当调解"反思中的"否定之否定"... 近年来,以"事清责明"为特色的"裁判式调解"悄然进入司法的视野。一方面,"事清责明"作为调解标准,在经历了"调解热"时期的"否定""不当调解"反思中的"否定之否定"之后,携"裁判式调解"之势回归;另一方面,在"裁判式调解"的实践形态中,作为调解标准的"事清责明",较之作为裁判标准的"事清责明",在内容、程序、载体上存在差异。这是因为,在法治社会初步建成的背景下,纠纷主体的理性度增加、纠纷模式的聚合度增强、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发展,决定了规则指引的有效性、规则治理的示范性、规则创新的必要性,从而使"事清责明"调解标准的回归成为法律规则下当事人处分之治的必然要求;但在同时,法律规则在不同案件调解中的作用度、在不同调解程序中的参与度、在不同形式载体中的昭示度均不同,导致不同案件调解所需要的、不同调解程序能达到的、不同形式载体所揭示的"事责"清明度也有不同。因此,应以"事清责明"的多元化标准,作诉讼调解的程序分流,根据案件类型,确定所需要的"事责"清明度;根据所需要的"事责"清明度,决定应选择的分流程序;根据所选择的分流程序,决定应选用的"事责"载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判式调解 事清责明 法官审判权 当事人处分权 程序分流
原文传递
运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论破产重整实践之市场化完善 被引量:16
5
作者 陆晓燕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68-76,共9页
随着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产能"作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破产重整——这项既能化解产能过剩又能保持社会稳定的法治手段,备受各界瞩目。然而,"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是破产重整制度设计上的应然要... 随着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产能"作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首,破产重整——这项既能化解产能过剩又能保持社会稳定的法治手段,备受各界瞩目。然而,"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是破产重整制度设计上的应然要求;但就实然层面而言,相关实践还存在着一些目标异化、无法真正化解产能过剩的问题。本文通过既往案例,分析前述问题的具体形态,指出前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对市场规律的违背或忽视,并提炼出破产重整实践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的基本观点和分解出破产重整实践如何遵循市场规律的若干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重整实践 市场化完善 法治手段 去产能
原文传递
保障生存利益与维护交易安全的平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人权利之顺位研究 被引量:29
6
作者 陆晓燕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6-24,共9页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大量涌现,其中购房人权利的顺位问题引发颇多争议。本文从破产实践对购房人权利的优先顺位安排为问题切入;提出基于保障生存利益将付款额超过50%的消费者购房人的物权请求权纳入优先顺位,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将...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大量涌现,其中购房人权利的顺位问题引发颇多争议。本文从破产实践对购房人权利的优先顺位安排为问题切入;提出基于保障生存利益将付款额超过50%的消费者购房人的物权请求权纳入优先顺位,基于维护交易安全将经过预告登记的购房人物权请求权纳入优先顺位。前述优先路径的实践适用方法是,在标的房屋是现房的情形,将处于优先顺位的购房人物权请求权推进至物权(现房所有权);在标的房屋是期房的情形,将处于优先顺位的购房人物权请求权部分推进至瑕疵物权(以期房现状履行)、部分转化为金钱请求权(以期房与现房之间的价差超过未付房款的部分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作普通债权受偿);将不具优先顺位的购房人物权请求权以及虽具优先顺位但购房人不作主张的物权请求权,完全转化为金钱请求权作普通债权受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 购房人权利 顺位 生存利益 交易安全
原文传递
“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围绕后疫情时代市场化破产中的政府定位展开 被引量:26
7
作者 陆晓燕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7期89-99,共11页
市场化的企业再生(退出)通道和资源重置(流动)机制,是后疫情时代的一大需求,由此加速了破产"市场化"的进程。其间系由司法与行政共同架构对破产规则的实施机制,引出市场化破产中的政府定位及其带来的"府院联动"的... 市场化的企业再生(退出)通道和资源重置(流动)机制,是后疫情时代的一大需求,由此加速了破产"市场化"的进程。其间系由司法与行政共同架构对破产规则的实施机制,引出市场化破产中的政府定位及其带来的"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问题。市场化破产中的政府定位是"行政配套",然而存在着失位或越位的现实困惑,"府院联动"应运而生。解析理论构造,"行政配套"的必要性决定了"府院联动"的建构,而"行政配套"的适度性又决定了"府院联动"的边界。由此设计路径,为实现"行政配套"的法治化,"府院联动"应为常态化机制;为实现"行政配套"的职能化,"府院联动"应包括从服务维度的协调职能、从稳定维度的保障职能、从发展维度的改革职能等多项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府院联动 市场化破产 行政配套
原文传递
商品房买卖结算清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8
作者 沈君 陈迪金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35-42,共8页
以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导致借款合同也解除的,银行(担保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要求买受人承担返还结欠贷款义务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以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导致借款合同也解除的,银行(担保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要求买受人承担返还结欠贷款义务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由出卖人在收取的按揭贷款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二者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义务,并因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债务构成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银行(担保权人)既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还款,也可要求出卖人还款,还可同时向两方主张权利。买受人向银行承担责任的,可以向出卖人追偿;出卖人向银行承担责任的,消灭其与买受人之间购房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债务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贷款商品房买卖 审理方式 不真正连带责任 终局责任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