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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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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悠
周晓鸿
吴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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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华大学
无锡恒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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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南论坛》
1999年第11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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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5年9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实施,仲裁成为继诉讼之后解决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又一重要的法律制度,而仲裁协议则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以及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均须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因此,设立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不仅关系到经济主体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而且也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本文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从仲裁协议的设立主体、仲裁协议的形式以及仲裁协议的内容三个方面来阐述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仲裁协议的设立主体 设立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其首要条件是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17条)。对公民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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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协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机构
仲裁条款
仲裁委员会
《纽约公约》
仲裁事项
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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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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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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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悠
吴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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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华大学
无锡恒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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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南论坛》
2000年第4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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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争议
争议解决
仲裁
仲裁前提
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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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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