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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行为”及相关问题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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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升 李江林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1期88-94,共7页
组织型犯罪的"组织行为"外延宽泛,能否将其所有具体样态纳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实行行为,值得商榷。根据实行行为理论中的实质客观说,通过解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作为其实行行为的"组织行为"应为领导... 组织型犯罪的"组织行为"外延宽泛,能否将其所有具体样态纳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实行行为,值得商榷。根据实行行为理论中的实质客观说,通过解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作为其实行行为的"组织行为"应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在此基础上,组织他人迂回偷渡和合法出境后非法滞留的,宜非犯罪化;其犯罪既遂标准宜采取偷越成功说;同时,对《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3、4、5项等实践中常见的几种行为的罪数形态如何认定,也是司法实务中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行为 实行行为 行为样态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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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视野下教唆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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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升 李江林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37-42,共6页
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教唆犯属性之论争一直难有定论,从属性、独立性、二重性学说各持己见,分别从不同角度解读、阐释教唆犯罪。近年来,理论上通过对教唆行为本质属性的探讨将教唆犯属性之研究推向了更深的层次,力图通过对教唆行为的定性... 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教唆犯属性之论争一直难有定论,从属性、独立性、二重性学说各持己见,分别从不同角度解读、阐释教唆犯罪。近年来,理论上通过对教唆行为本质属性的探讨将教唆犯属性之研究推向了更深的层次,力图通过对教唆行为的定性来界定教唆犯的属性。在共同犯罪视野下,基于犯罪行为阶段、法益侵害以及与个体犯罪之比较,教唆行为的本质应当是意识行为,从属性则是教唆犯的当然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犯 教唆行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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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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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江林 《西藏发展论坛》 2015年第1期8-17,共10页
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深化西藏社会改革的新目标。法治的本质决定了以法治为修辞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方法论上回应了西藏各族人民对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为实现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可靠保障。在深刻透视... 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深化西藏社会改革的新目标。法治的本质决定了以法治为修辞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方法论上回应了西藏各族人民对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为实现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可靠保障。在深刻透视西藏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应从培育法治信仰、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建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法制宣传教育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西藏 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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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主体的厘定——以规范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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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江林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6期58-64,共7页
《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后,理论和实践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有争议。在规范解释论视角下,以刑法条文为蓝本,以刑法受众的共识为标准,以法律用语的可能含义为限度,以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为架构,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 《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后,理论和实践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有争议。在规范解释论视角下,以刑法条文为蓝本,以刑法受众的共识为标准,以法律用语的可能含义为限度,以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为架构,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文理解释,将本罪的单位主体限定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且在必要限度内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自然人主体限定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工作便利获取本单位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解释 单位主体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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