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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令·田令》所附唐田令荒废条“私田”的再探讨——与杨际平先生商榷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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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东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2006年第2期1-5,共5页
唐律令里的“公-私”是一对与“官-民”比较接近的概念。两者间很难找出实质性的差异。唐代的律令里见不到公-民、官-民的用法,也见不到“民田”的用语,而将民田一律称为私田。因此,认为“私”即私有权,“私田”就是土地私有的看法有问... 唐律令里的“公-私”是一对与“官-民”比较接近的概念。两者间很难找出实质性的差异。唐代的律令里见不到公-民、官-民的用法,也见不到“民田”的用语,而将民田一律称为私田。因此,认为“私”即私有权,“私田”就是土地私有的看法有问题。根据“此谓永业、口分之外,别能垦起公私荒田者”不能得出这只能是均田制体系外的农民私有田地的结论。比如,田令规定的赐田、勋田都是口分、永业之外的私田。如果荒了,就是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荒田,这和均田制体系内外没有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 均田制 私田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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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建立《文化表现多样性公约》与WTO的重要关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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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莹 STEVEN Van Uytsel 《国际经贸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83-91,共9页
文化与贸易,似乎是永无休止的争议。历时近三年的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以我国败诉并承诺修改相关文化贸易措施而告终,但此案所涉及的《文化表现多样性公约》与WTO规则之间的关系却值得进一步思考。大多数学者对以《文化表现多样性公... 文化与贸易,似乎是永无休止的争议。历时近三年的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以我国败诉并承诺修改相关文化贸易措施而告终,但此案所涉及的《文化表现多样性公约》与WTO规则之间的关系却值得进一步思考。大多数学者对以《文化表现多样性公约》解释WTO相关条款持积极态度,进而强调须寻求公约与WTO协定间的"文本联系"。缺乏文本联系被认为是阻碍在WTO框架下更加有效地适用《文化表现多样性公约》的核心原因。文章立足于演化解释的视角,认为设立WTO的马拉喀什协定序言中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本身是演化性的,其源于经济与环境范畴,但逐渐扩展至包括社会和文化的范畴。"可持续发展"作为WTO协定与《文化表现多样性公约》共通的文本联系,可赋予文化在WTO中的合适地位,成为一种尚未尝试的可行性方案,为我国在今后涉及与此相关的WTO案件提供了另一种抗辩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演化解释 可持续发展 文本联系 文化表现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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