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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唐律中流刑的本质——以与恩赦的关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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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东平(译)
陈牧君(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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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京都大学人间科学学部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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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20年第1期285-301,2,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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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前言关于唐律中的流刑制度,笔者曾对律令中规定的刑罚内容、裁判程序、刑罚的执行,与隋制比较,对配流的距离和起点,以及在配所(配流地)对流人的管理等诸多方面加以考察,虽然不充分,但也进行了总结。1其中,关于配流的距离和起点等几个论点,虽然提出与通说意见不同的见解,但作为研究基础的部分,大多是依照滋贺秀三等先生所取得的成就,此点自不待言。关于在此提起的唐律条文——《名例律》第24条,一直以来笔者都是按照一般的理解进行解释。但近年来,由于《天圣令》残卷的发表等,围绕唐代律令的研究环境处于剧烈变化中,导致对本条的解释发生疑义并予重新检讨(如后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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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罚执行
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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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K242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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