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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流刑的本质——以与恩赦的关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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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东平(译) 陈牧君(译) 《法律史译评》 2020年第1期285-301,2,共18页
前言关于唐律中的流刑制度,笔者曾对律令中规定的刑罚内容、裁判程序、刑罚的执行,与隋制比较,对配流的距离和起点,以及在配所(配流地)对流人的管理等诸多方面加以考察,虽然不充分,但也进行了总结。1其中,关于配流的距离和起点等几个论... 前言关于唐律中的流刑制度,笔者曾对律令中规定的刑罚内容、裁判程序、刑罚的执行,与隋制比较,对配流的距离和起点,以及在配所(配流地)对流人的管理等诸多方面加以考察,虽然不充分,但也进行了总结。1其中,关于配流的距离和起点等几个论点,虽然提出与通说意见不同的见解,但作为研究基础的部分,大多是依照滋贺秀三等先生所取得的成就,此点自不待言。关于在此提起的唐律条文——《名例律》第24条,一直以来笔者都是按照一般的理解进行解释。但近年来,由于《天圣令》残卷的发表等,围绕唐代律令的研究环境处于剧烈变化中,导致对本条的解释发生疑义并予重新检讨(如后所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罚执行 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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