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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多层民用建筑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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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平 唐婕 《亚洲消防》 2007年第5期72-73,共2页
《建规》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符合下列要求:在建筑物的... 《建规》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符合下列要求: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多层民用建筑 消防水箱 消防用水量 低压 高压给水系统 气压水罐 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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