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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主观违法要素吗?——主观违法要素论的谱系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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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沛锡(译) 《法治社会》 2024年第4期115-126,共12页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内田文昭坚持传统的客观违法性论,同样否定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因为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并不一定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中山说受到诸多批判。因为固执地坚守客观违法性论,所以内田说也逐渐退出学术舞台。平野说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展。如今,面向实务的日本刑法理论已经不再关心“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一体系定位问题,而是更关心“如何才能准确认定法益侵害性”这一实务问题。重视问题性思考也是平野说能够发展至今的原因之一。在问题式思考的光芒下,“某某要素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种讨论模式实际上已经不再具有任何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违法要素 结果无价值 未遂故意 体系性地位 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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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担当概念的比较法研究 被引量:2
2
作者 陈俊达(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2期30-48,共19页
在日本法上,法定诉讼担当情形中,判决既判力一概扩张于被担当人。与此相对,德国法上的法定诉讼担当却区分了两种情形:既判力扩张于被担当人的“排他的诉讼担当”与既判力不扩张的“并存的诉讼担当”。日本法虽以德国法为蓝本,但为何在... 在日本法上,法定诉讼担当情形中,判决既判力一概扩张于被担当人。与此相对,德国法上的法定诉讼担当却区分了两种情形:既判力扩张于被担当人的“排他的诉讼担当”与既判力不扩张的“并存的诉讼担当”。日本法虽以德国法为蓝本,但为何在诉讼担当问题上却与德国法产生差异,这是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在日本法上,诉讼担当通常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情形:第三人有权代替权利归属主体或者有权与该主体同时,就争议的法律关系实施诉讼。在诉讼担当时,判决的既判力都扩张于权利归属主体。然而尚不清楚的是,究竟在诉讼担当的哪些具体情形之下,担当人与被担当人能够同时享有诉讼实施权。在回答前一问题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探究,也是主要目的。结论是,日本式的“并存的诉讼担当”对应的情形是2017年债法修改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和债权人代位诉讼。此外,这种并存的诉讼担当也可涵盖不可分债权人中一人提起的诉讼(《日本民法典》第428条),尽管通说并不将这种情形视为(法定)诉讼担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担当 既判力扩张 诉讼实施权 代表人诉讼 债权人代位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不可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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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法理 被引量:19
3
作者 大须贺明 林浩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1期55-62,共8页
先,阐述了环境权确立的重要性和立法的依据;之后,论述了环境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环境权的主体和对象;
关键词 环境权 国民 环境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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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与禁令的法理——围绕禁令的环境共同利用权说、集团利益诉讼论、环境秩序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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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塚直 刘明全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AS 2014年第2期110-125,共16页
本文以环境诉讼中环境权理论为素材展开论述,分析了环境权说、环境共同利用权说、集团利益诉讼论等不同学说,考察了环境秩序说的意义及其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概述了日本最高裁判所做出的国立景观诉讼判决的意义,进而通过对各种学说的... 本文以环境诉讼中环境权理论为素材展开论述,分析了环境权说、环境共同利用权说、集团利益诉讼论等不同学说,考察了环境秩序说的意义及其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概述了日本最高裁判所做出的国立景观诉讼判决的意义,进而通过对各种学说的批判考察,认为公害环境禁令诉讼当务之急是要件论,应当优先考虑私益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诉讼 环境权说 环境共同利用权说 集团利益诉讼论 环境秩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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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中“构成要件重合”的规范性、机能性分析 被引量:1
5
作者 高桥则夫 王充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9,共9页
在犯罪论中,"构成要件的重合"的存在是思考不同构成要件之间错误即抽象事实错误问题的前提,对于"构成要件的重合"可以从规范论和机能论两个不同的视角来进行分析。从规范论的立场出发,刑法规范分为行为规范和制裁规... 在犯罪论中,"构成要件的重合"的存在是思考不同构成要件之间错误即抽象事实错误问题的前提,对于"构成要件的重合"可以从规范论和机能论两个不同的视角来进行分析。从规范论的立场出发,刑法规范分为行为规范和制裁规范,根据对应原则,可以对行为分别进行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对"构成要件的重合"应该从制裁规范的事后判断的视角来把握;从机能性立场出发,"构成要件的重合"还对共谋的射程范围以及不同构成要件之间能否成立共同正犯等问题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重合 规范性 机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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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国见在书目录》 被引量:6
6
作者 孙猛 《中国索引》 2004年第3期14-21,共8页
[日]藤原佐世所撰的《日本国见在书目录》(以下简称《见在目》)是日本现存最早的一部敕编汉籍目录。
关键词 书目 目录 日本 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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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斋读书志》浅谈
7
作者 孙猛 《中国索引》 2006年第2期19-22,共4页
宋代晁公武的《昭德先生郡斋读书志》(以下简称《读书志》)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具有解题的私家藏书目录。在目录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 《郡斋读书志》 私家藏书目录 目录学史 晁公武 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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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继的共犯——以因果共犯论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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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昭武(译) 《东南法学》 2023年第1期230-246,共17页
以下犯罪类型需要讨论承继的共犯的问题:(1)抢劫罪那样的手段—目的型结合犯;(2)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那样的手段-目的型多行为犯;(3)抢劫致伤罪那样的结果加重犯;(4)由一系列的行为引起的伤害罪那样的包括的一罪;(5)监禁罪那样的继续犯... 以下犯罪类型需要讨论承继的共犯的问题:(1)抢劫罪那样的手段—目的型结合犯;(2)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那样的手段-目的型多行为犯;(3)抢劫致伤罪那样的结果加重犯;(4)由一系列的行为引起的伤害罪那样的包括的一罪;(5)监禁罪那样的继续犯。对此,现在主要是限定肯定说与否定承继说之间的对立。由于对先行情况的认识、放任乃至利用等限定肯定说的各种论据均不能在因果共犯论的框架之内,将“包括先行事实在内的该犯罪整体的不法内容归责于后行为人”或者“对后行为人的行为与先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同样评价”予以正当化,因此,只要以因果共犯论为前提,就应该采取否定承继说。为此,对于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中仅仅参与收受财物的后行为人,只要不能认定其参与之后通过态度或者不作为实施了胁迫、欺骗,就与抢劫(抢劫杀人)罪的中途参与者一样,仅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共犯。另外,事后抢劫罪属于原因-结果型的结合犯,仅参与暴力、胁迫的后行为人原则上止于成立暴行罪或者胁迫罪的共犯,但通过暴力、胁迫实现逃避财物之返还请求权的应成立第2款抢劫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继的共犯 因果共犯论 抢劫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事后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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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具体权利的生存权 被引量:7
9
作者 大须贺明 林浩 《环球法律评论》 1999年第4期1-12,共12页
关键词 生存权 宪法规范 立法权 资本主义 基本权利 纲领性 《日本国宪法》 具体权利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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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行为法二题 被引量:2
10
作者 小口彦太 丁相顺 《人大法律评论》 2003年第1期88-91,共4页
一、关于雇佣人责任《日本民法典》对于雇佣人责任是这样规定的:"(1)为了某一事业(工作、事务)雇佣他人者,被雇佣人在执行该事业(事务)的时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时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雇佣人在选任被雇佣人以及对其事务的... 一、关于雇佣人责任《日本民法典》对于雇佣人责任是这样规定的:"(1)为了某一事业(工作、事务)雇佣他人者,被雇佣人在执行该事业(事务)的时候,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时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雇佣人在选任被雇佣人以及对其事务的监督尽到相应注意时不在此限……(2)对事务进行监督者的责任亦如前项规定。(3)前二项规定不妨碍对雇佣人或者监督人对被雇佣人行使求偿权。"也就是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雇佣人 工作人员 求偿权 不法行为 民法通则 民法典草案 严格责任 行为责任 公平原则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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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瑞穗证券乌龙指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4
11
作者 上村达男 吴祺 《证券法苑》 2011年第2期677-692,共16页
近年来,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系统故障频发,潜在的诉讼风险日益增大。作为自律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困扰法学界的难题之一。日本瑞穗证券诉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的案例对构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责... 近年来,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系统故障频发,潜在的诉讼风险日益增大。作为自律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困扰法学界的难题之一。日本瑞穗证券诉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的案例对构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责任体系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为差错 技术故障 取消交易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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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与制裁性慰谢金 被引量:31
12
作者 浦川道太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5期118-120,共3页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 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诉讼中,在加害行为恶性较高的情况下,作为对加害者的惩罚或以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在通常的补偿赔偿(compensatory damges)以外被承认的慰谢金即“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ges)”,在日...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 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诉讼中,在加害行为恶性较高的情况下,作为对加害者的惩罚或以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在通常的补偿赔偿(compensatory damges)以外被承认的慰谢金即“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ges)”,在日本现行法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是在学说上,肯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见解正在增多。作为立法论,被认为在局部的领域里有导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损害赔偿 承认 立法论 英美法系 制裁 侵权行为 诉讼 导入 情况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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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罪与承继共犯:以送付型特殊诈欺中"收货人"的罪责认定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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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丰 鲁冰婉(译) 《刑法论丛》 2019年第4期392-421,共30页
在特殊诈欺事件中,实施冒名顶替诈欺行为后,加担共谋的所谓"收货人"(受け子)成立诈欺未遂罪的共同正犯的司法判断,对已经基本为日本刑法判例所接受的因果的共犯论,提出了疑问.基于个人责任原则,应将诈欺罪的不法内容理解为包... 在特殊诈欺事件中,实施冒名顶替诈欺行为后,加担共谋的所谓"收货人"(受け子)成立诈欺未遂罪的共同正犯的司法判断,对已经基本为日本刑法判例所接受的因果的共犯论,提出了疑问.基于个人责任原则,应将诈欺罪的不法内容理解为包括使人陷入错误从而突破其所产生的障碍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认定缺乏事前共谋的收货人成立诈欺罪的共犯,而应该评价为以不需要突破障碍的单纯横领他人物品为内容的占有离脱物横领罪及其字面所反映的那样作为事后参与行为盗品関与罪.在警方让受害人伪装被骗并实施侦察行为的场合,受领行为时,已经不存在财产价值这一客体,并且,因为就占有离脱物横领罪及盗品開与罪不处罚未遂,收货人不可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欺 个人责任 承继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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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具体权利的生存权(续) 被引量:5
14
作者 大须贺明 林浩 《外国法译评》 2000年第1期1-14,共14页
关键词 日本 宪法 生存权 幸福追求权 立法权 基本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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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债权总则编的必要性与侵权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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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藤冈康宏 丁相顺 《人大法律评论》 2003年第1期69-87,共19页
一、前言——两个题目的关联性毫无疑问,民法典编纂工作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巨大的国家工程。此次笔者能够收到邀请,参加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12月17日的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国际研讨会,并在大会作报告,也感到十分光荣... 一、前言——两个题目的关联性毫无疑问,民法典编纂工作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巨大的国家工程。此次笔者能够收到邀请,参加中国民法典草案(2002年12月17日的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国际研讨会,并在大会作报告,也感到十分光荣。本次研讨会的组织者交给我两个题目:一个是"设立债权总则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另一个是"侵权法的发展与完善"。这两个题目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在潘德克顿法典体系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法 民法典草案 侵权行为 债权法 人格权 必要性与可能性 中国民法典 物权 总则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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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继承法修改的动向与课题——少子高龄化时代的法制创新 被引量:1
16
作者 杨安丽 《日本法研究》 2019年第1期149-168,共20页
一、前言日本继承法规定于民法典"第5编继承"中,自1898年明治民法施行以来,分别于1947年、1962年及1980年进行了三次大修改~①,而在之后的近40年间几乎没有进行过大修改。在此期间,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
关键词 继承法 婚生子 生存配偶 继承份额 特留份制度 居住权 共同继承人 少子高龄化 法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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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洲、中国及日本的公司法制度——以资本市场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视角 被引量:1
17
作者 上村达男 吴褀 《证券法苑》 2011年第1期410-421,共12页
本文用其独特的视角,诠释了市民社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一国的资本市场脱离了市民社会,脱离了以市民为基础的中小投资人,那么资本市场最终将无法逃脱失败的命运。此外,股份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法本互... 本文用其独特的视角,诠释了市民社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一国的资本市场脱离了市民社会,脱离了以市民为基础的中小投资人,那么资本市场最终将无法逃脱失败的命运。此外,股份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法本互为一体,两者密不可分。立法者应立足于市场,以市场为核心,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法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民社会 市场 公开股份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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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机能的刑法解释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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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小红(译) 《法律方法》 2019年第3期81-99,共19页
一、前言本文尝试以机能主义的基本立场,分析现阶段日本刑法学解释方法论。关于笔者所思考的机能主义刑法解释论和刑法解释学方法,在已公开的书籍^(①)和论文^(②)中已进行详细论述,本次又给了重新思考该问题的机会,再次对此进行讨论。^... 一、前言本文尝试以机能主义的基本立场,分析现阶段日本刑法学解释方法论。关于笔者所思考的机能主义刑法解释论和刑法解释学方法,在已公开的书籍^(①)和论文^(②)中已进行详细论述,本次又给了重新思考该问题的机会,再次对此进行讨论。^(③)首先需要说明的,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不是作为技术的刑法解释(Auslegung)方法论,而是作为理论的刑法解释学(Dogmatik)方法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学 机能主义 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方法 方法论 日本刑法学 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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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继的共同正犯
19
作者 王昭武(译) 《东南法学》 2022年第2期256-272,共17页
对于伤害罪的案件,最高裁判所平成二十四年(2012年)11月6日决定认为,对于共谋、参与之前已经造成的伤害结果,由于后行为人的共谋以及基于该共谋的行为与该伤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承担作为伤害罪之共同正犯的责任,仅仅对由共谋、... 对于伤害罪的案件,最高裁判所平成二十四年(2012年)11月6日决定认为,对于共谋、参与之前已经造成的伤害结果,由于后行为人的共谋以及基于该共谋的行为与该伤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承担作为伤害罪之共同正犯的责任,仅仅对由共谋、参与之后足以引起伤害的暴力行为对先行为人的伤害结果的发生所做出的贡献,承担作为伤害罪之共同正犯的责任。对于伤害罪、伤害致死罪能否成立承继的共犯,该问题既涉及可否对伤害(死亡)结果分开评价这种实务上的问题,也涉及是否成立承继的共犯这种理论上的问题。共同正犯的法律效果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其根据必须运用共同正犯的归属原理中的“行为相互归属论”进行解释:对中途参与的后行为人而言,只可能将共谋之后的行为与结果归属于他,而不能将先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也归属于他,因而就承继的共同正犯而言,应采取全面否定说;但帮助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针对法益的从属性侵害,如果对由先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施加了因果性,在此限度之内能肯定承继。不过,有关诈骗罪的案件,最高裁判所平成二十九年(2017年)12月11日决定既不要求对先行行为的效果的利用也不要求中途参与者的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而是以欺骗行为与财物收受行为之间的整体性为理由,肯定对整个欺骗行为的归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继的共同正犯 伤害罪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共同正犯 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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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犯罪的概念和企业刑法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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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琳(译) 《经济刑法》 2019年第1期22-37,共16页
本文根据企业犯罪的现状,介绍正在构筑"企业犯罪理论"的日本刑法的现状,提出并论述构想"企业犯罪理论"时的重要问题。在此,采用以下两种不同方法:一是对企业犯罪这一事实的现状认识,即犯罪学、刑事政策的途径;二是... 本文根据企业犯罪的现状,介绍正在构筑"企业犯罪理论"的日本刑法的现状,提出并论述构想"企业犯罪理论"时的重要问题。在此,采用以下两种不同方法:一是对企业犯罪这一事实的现状认识,即犯罪学、刑事政策的途径;二是如何控制企业犯罪的规范构成,即刑法解释论的途径。通过两者并用,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企业犯罪多发的现实,同时也站在对刑法要求对其进行应对的认识上,从而综合揭示传统刑法理论的不足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犯罪 企业刑法 企业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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