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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教育督导的法律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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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炼金 徐镇寿 《景德镇高专学报》 1995年第1期35-37,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这个制度,就是教育督导制度。《实施细则》是根据《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经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这个制度,就是教育督导制度。《实施细则》是根据《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经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这是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的确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组建、教育督导性质及其规范的法律依据。教育督导,是政府管理教育的活动,是教育管理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督导机构 法律行为 执法监督 景德镇市 执法责任制 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管理 教育法规 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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