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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原则的历史传统与当代命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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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永和
甘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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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与法治研究中心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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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12-21,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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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东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暨南大学知识产权与法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理论与制度研究》(09JDXM82004)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软科学研究项目《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实施状况评估与制度完善研究》(SS12-A-1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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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一定角度看,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可以诠释为与知识产权人利益相对应的、不特定的、众多的、潜在的各种知识产品使用者(公众)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加以获取与使用的利益。在国际层面上,这一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存在交叉。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和原则是各国知识产权法乃至早期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历史传统。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实体权利进行猛烈扩张,并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予以保护,严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健康权、食物权等基本人权困境存在正相关关系,警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正。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需要重拾公共利益传统,可以在《TRIPS协定》框架下,对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一收一扩":"一收"即将知识私权的权利边界进行适当收缩和限制,扩大和加强公共领域保护;"一扩"即把传统资源剥离出公共领域,纳入知识私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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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TRIPS协定
知识产权
公共利益
公共领域
传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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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RIPS Agreemen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interests
public domain
raditional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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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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