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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平性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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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伯侨 施新华 《广东法学》 2007年第6期48-52,共5页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改革途径主要是:建立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个税模式并逐渐向综合制模式转变,以此改变现有分类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在费用扣除制度的设计上应当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对高低收入人群所负...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并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改革途径主要是:建立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个税模式并逐渐向综合制模式转变,以此改变现有分类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在费用扣除制度的设计上应当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对高低收入人群所负担的多少应当有一个适当的扣除额,而不能一刀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要符合世界各国降税趋势,按照我国社保程度的实际状况加以改革;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改变目前课征范围主要采用的列举式,改用排除法,增加“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并对居民、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重新定义;建立纳税人整体诉讼制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公平性 所得税税率 费用扣除制度 改革途径 低收入人群 纳税人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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