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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中的隐私场景理论——基于数据食物链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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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怡静(译) 王苑(校) 《法治社会》 2024年第5期53-68,共16页
根据场景一致性理论,隐私规范通过五个参数确定合理的信息流动,即信息发送者、信息接收者、信息主体、信息类型和传输原则。由于隐私观念植根于具体场景中(例如健康、教育及公民生活等领域),这些参数具有相应场景的丰富意义。面对新兴... 根据场景一致性理论,隐私规范通过五个参数确定合理的信息流动,即信息发送者、信息接收者、信息主体、信息类型和传输原则。由于隐私观念植根于具体场景中(例如健康、教育及公民生活等领域),这些参数具有相应场景的丰富意义。面对新兴信息技术实践引发的隐私保护失效的问题,场景一致性理论不仅能精准识别隐私问题的根源,还为评判数据处理实践是否正当提供了理论依据。物联网设备及传感器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机器学习系统的迅速发展,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迫切要求重新聚焦理论问题。“数据(食物)链”这一比喻,形象地揭示了这些挑战的本质。在数据链向上游转化过程中,即从低阶数据推导出高阶数据,核心问题在于适用低阶数据的隐私规范是否能充分覆盖由此衍生出的高阶数据。场景一致性理论对此问题已有解答,但更深层次的挑战来源于数据基本构成单元——如鼠标点击产生的数字信号、运动探测器和具体的GPS坐标等,由于这些数据缺乏明确的场景意义,对场景一致性理论隐私规范的适用构成了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场景一致性 隐私保护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数据基本构成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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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限制原则的反思及其解释论构造--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第1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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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4-53,共10页
目的限制原则强调信息处理的可预见性,是个人信息控制论的时代产物,符合基于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其功能的多维性奠定了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帝王条款”地位。目的限制原则包含双重维度--目的特定与目的兼容,但现有的规则既难以获... 目的限制原则强调信息处理的可预见性,是个人信息控制论的时代产物,符合基于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其功能的多维性奠定了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帝王条款”地位。目的限制原则包含双重维度--目的特定与目的兼容,但现有的规则既难以获得“明确、合理目的”的特定性标准,亦无法划定“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兼容性边界。在解释目的限制原则时,除考虑处理目的不应对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特定风险外,还需考虑明确、合理的目的必须符合理性人的合理期待,满足多方利益主体的可预见性。在评估处理目的是否兼容上,基于社会场景的兼容性判断标准是一种较为宽泛的客观标准,首先应通过明确、合理的处理目的锚定信息处理的初始场景,次而通过社会场景所确立的价值来确定处理目的的兼容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目的特定 目的兼容 处理目的 社会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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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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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68-81,107,共15页
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诸多问题,面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的复杂性,亟待探索契合平台现实需要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政府行政规制模式存在运动式执法导致效果不稳定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属性不明的不足,而企业自我规... 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诸多问题,面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的复杂性,亟待探索契合平台现实需要的公私协同治理模式。政府行政规制模式存在运动式执法导致效果不稳定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属性不明的不足,而企业自我规制模式则可能因平台作为治理者的正当性和中立性受质疑而存在缺陷,这使得传统治理模式陷入失衡。为克服这种缺陷,有必要借鉴公私合作模式,将主体包容性与价值多元化的理念融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的各个环节,并以包容审慎作为基本原则。公私协同模式能缓解公私部门在应对电商知识产权治理中的紧张关系,通过强化开放型共治组织架构、加强交互型共治规范建设以及落实制衡型共治权责配置等举措,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治理的实际效益,实现多元共赢的治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知识产权 公私协同治理 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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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数据开放的可信治理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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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珉川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43-156,共14页
智慧社会时代大规模智能化技术应用,离不开公共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利用。而现有对公共数据的内部数据治理和外部风险规制,对于公共数据的开放而言,不论是在开放公共数据的可用性还是可追溯性层面上都存在局限。为保障公共数据开放的有序开... 智慧社会时代大规模智能化技术应用,离不开公共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利用。而现有对公共数据的内部数据治理和外部风险规制,对于公共数据的开放而言,不论是在开放公共数据的可用性还是可追溯性层面上都存在局限。为保障公共数据开放的有序开展,有赖于在公共数据开放的动态化实践中,建立起相应的风险分配机制。通过动态化治理而非静态式规制,为公共数据开放的秩序提供一个可以信赖的制度环境,是形成公共数据持续稳定有序开放的关键。公共数据开放的可信治理,就是对公共数据开放秩序可信环境的塑造与维护。公共数据开放可信治理的规范性架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内在信用基础和开放行为外在信任框架两个方面展开,分别从开放公共数据自身的信用保障和公共数据开放的信任交互关系建立两个层面入手。同时,借助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代码规制方案和算法治理方法三种辅助治理工具的应用,赋予公共数据可信治理框架落实为可信治理行动的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开放秩序 数据治理 可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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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时代数字内容侵权中的“思想/表达二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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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珉川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58-70,共13页
数字内容生产的“众创”实践,引发了多样化的著作权非字面侵权争议。针对愈发复杂的数字内容著作权纠纷,现有裁判实践对“思想/表达二分”的理解相对单一,在著作权侵权判定过程中通常将其简化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或权利范围的孤立判断。这... 数字内容生产的“众创”实践,引发了多样化的著作权非字面侵权争议。针对愈发复杂的数字内容著作权纠纷,现有裁判实践对“思想/表达二分”的理解相对单一,在著作权侵权判定过程中通常将其简化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或权利范围的孤立判断。这一方面在法律效果上模糊了著作权个案中的具体权利界线,极大压缩了“众创”条件下自由创作的合理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论理性功能长期被非字面侵权裁判实践所忽视,进而引发了对“思想/表达二分”规范价值的质疑。著作权非字面侵权判定中“思想/表达二分”的适用,是一种三阶段结构,其构成方式与著作权侵权判定模式紧密结合。通过三阶段的适用结构,“思想/表达二分”能够贯穿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各个环节,并对应发挥权利对象区分、权利范围界定和行为性质认定的作用,从而实现著作权非字面侵权裁判论证的补强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内容 非字面侵权 “思想/表达二分” 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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