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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如何实行分级负责处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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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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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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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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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分级负责处理申诉,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申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在去年7月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任建新院长指出:“认真贯彻分级负责处理申诉的原则。‘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上级带头,各方配合’,是解决目前大量申诉的有效办法。”所谓“分级负责”,就是按照一定的审级,分别负责应由本级法院处理的申诉案件。目前总的规定是:对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先由原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仍不服的,再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对申诉案件的管辖,因目前法律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这样就造成了那级法院都可管、也都可不管的问题,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二是按道理讲,由终审裁决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申诉更为恰当。但由于目前申诉量过大,而相当多的案件都是由中级法院经审的,如果统由原终审裁决的上一级法院处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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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诉人
申诉案件
上级法院
分级
处理
终审法院
终审裁决
当事人
高级法院
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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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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