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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行分级负责处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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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玉成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18-18,共1页
分级负责处理申诉,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申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在去年7月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任建新院长指出:“认真贯彻分级负责处理申诉的原则。‘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上级带头,各方配合’,是解决目前大量申诉的有效办... 分级负责处理申诉,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申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在去年7月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任建新院长指出:“认真贯彻分级负责处理申诉的原则。‘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上级带头,各方配合’,是解决目前大量申诉的有效办法。”所谓“分级负责”,就是按照一定的审级,分别负责应由本级法院处理的申诉案件。目前总的规定是:对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先由原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仍不服的,再由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对申诉案件的管辖,因目前法律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这样就造成了那级法院都可管、也都可不管的问题,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二是按道理讲,由终审裁决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申诉更为恰当。但由于目前申诉量过大,而相当多的案件都是由中级法院经审的,如果统由原终审裁决的上一级法院处理申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申诉人 申诉案件 上级法院 分级 处理 终审法院 终审裁决 当事人 高级法院 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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