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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协同治理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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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景豹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6期94-103,共10页
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区和生态区,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交融一体和脱贫攻坚的重要区域,其生态环境案件的跨区域性、跨部门性、跨学科性等特征,带来流域环境司法在管辖、审理、认定、执行、修复、监督等方面的适用难题,加之当... 黄河流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区和生态区,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民族交融一体和脱贫攻坚的重要区域,其生态环境案件的跨区域性、跨部门性、跨学科性等特征,带来流域环境司法在管辖、审理、认定、执行、修复、监督等方面的适用难题,加之当前流域司法依据缺乏、标准尺度各异、地方保护主义频发、衔接合作机制虚无,使得司法效能施展空间严重受限。司法本应发挥的重要服务和保障功能在治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中严重缺位。需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的复杂性特点及其所涉案件违法行为和相应司法需求的特殊性出发,突破传统环境司法理论基础、体制机制和区域竞争、紧张关系或利益桎梏等原因造成的历史束缚、实践困境,以协同论为基础,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的协同治理理论架构,在该理论基础上将黄河流域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作为着力点,创新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进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协同保护和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河流域治理 协同治理理论 流域司法 环境司法 整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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