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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下的律师会见与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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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小原 《活力》 2013年第17期45-45,共1页
自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刑诉规则")实施以来,我院在贯彻落实刑诉法、刑诉规则的过程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辩护律师直接接触最多得不外乎会见权和阅卷权.一、... 自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刑诉规则")实施以来,我院在贯彻落实刑诉法、刑诉规则的过程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辩护律师直接接触最多得不外乎会见权和阅卷权.一、会见权、阅卷权的概念1.会见权.会见权是指律师会见权,即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不在押的被追诉人的权利,这项权利涵盖了见面权、秘密交谈权、记录权等丰富内容.与此权利相关的还有通信权,是指律师与在押的被追诉人保持通信联络的权利.这两方面的权利虽然在实现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其核心内容都是向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如何建立意思联络的交流途径,其权利设置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一般都统称为"会见通信权"或"会见交流权".关键词:律师会见;阅卷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会见 阅卷权 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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