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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处理规定对于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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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小伟 《水运管理》 2007年第10期31-32,共2页
为准确适用水运法条,严厉打击船舶肇事逃逸行为,保障水上交通秩序,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关于处罚幅度、证书吊销后重新取得年限等规定的比较... 为准确适用水运法条,严厉打击船舶肇事逃逸行为,保障水上交通秩序,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关于处罚幅度、证书吊销后重新取得年限等规定的比较,以及《内安条例》对船舶肇事逃逸相关处理规定不足之处的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船员条例》相对于《内安条例》既是特别规定又是新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对于船舶肇事逃逸的处理应适用《船员条例》,在此前发生的肇事逃逸行为,如果未经查处,也应适用《船员条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运法规 肇事逃逸 行政处罚 船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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