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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两种不同处理规定对于船舶肇事逃逸行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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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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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钱江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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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水运管理》
2007年第10期31-3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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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准确适用水运法条,严厉打击船舶肇事逃逸行为,保障水上交通秩序,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关于处罚幅度、证书吊销后重新取得年限等规定的比较,以及《内安条例》对船舶肇事逃逸相关处理规定不足之处的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船员条例》相对于《内安条例》既是特别规定又是新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对于船舶肇事逃逸的处理应适用《船员条例》,在此前发生的肇事逃逸行为,如果未经查处,也应适用《船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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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运法规
肇事逃逸
行政处罚
船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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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U692.1
[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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