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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切莫与“定率征收”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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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海瑞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第4期46-46,共1页
目前,税务部门对部分“一般纳税人”采用“确定预征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增值税征收办法。然而在执行中,无论是税务部门本身,还是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意或无意地将“预征”与“定率征收”相混淆的问题。就税务部门本身来说,虽强调... 目前,税务部门对部分“一般纳税人”采用“确定预征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增值税征收办法。然而在执行中,无论是税务部门本身,还是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意或无意地将“预征”与“定率征收”相混淆的问题。就税务部门本身来说,虽强调平时“定率预征,年终结算”,而实际上,由于部分“一般纳税人”帐证不健全,且“进项”由于种种原因也未能取得,税务部门对此在年终也并没有进行“结算征收”,而是全年一概按“定率”征收了事,无意中已将“预征”同“定率征收”混淆;就企业来说,按月进行“结算”,都不同程度地感到当月纳税额难以确定,尤其在资金紧张时,往往安排资金纳税有一定困难。所以,“确定预征率”征收,对企业来说大多乐意接受。对此,平时在帐务处理或经营上也往往将“预征”与“定率征收”混淆。如今年在大检查中,某机械总厂,为一般纳税人,下设四个分厂,由于税务部门对其按7%预征,所以平时有三个分厂不做帐,需要开销售发票时到总厂开,并由总厂“代扣代缴”7%的增值税。总厂虽帐证较健全,但也并不具备进行“进销项结算”的条件,其厂方理由很简单,认为“本厂是7%预征的,只要销售金额予以体现即可”。完全将“预征”与“定率征收”相混淆。这与现行税制的精神实质相违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率征收 税务部门 增值税 纳税人 销售金额 精神实质 帐务处理 代扣代缴 现行税制 理由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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