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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款”“项”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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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永友 《青年记者》 2009年第11期70-70,共1页
5月4日,《中国税务报》发表业务交流文章《会计与税收差异为“零”,也要进行纳税调整》,文中有这样的文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实,... 5月4日,《中国税务报》发表业务交流文章《会计与税收差异为“零”,也要进行纳税调整》,文中有这样的文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只有一款,共有六项。正确的引用应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税务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条 税收差异 业务交流 纳税调整 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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