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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商品储备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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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昌运 《纳税》 2011年第6期34-34,共1页
答: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 答: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储备 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储备 2010年 2009年 业务发展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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