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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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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奕朝 《决策探索》 2019年第4期34-34,共1页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四种形态”写入总则,“四种形态”被引入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柘城县纪委积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巩固了反腐败斗争...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四种形态”写入总则,“四种形态”被引入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柘城县纪委积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巩固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但在运用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一、主要问题(一)标准不明,无法准确把握和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在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形态 党内监督工作 反腐败斗争 六中全会 党内法规 工作流程 柘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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