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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破产重整期问公司治理的含义、地位和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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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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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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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经贸》
2010年第12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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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国新破产法引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成为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个崭新和重要的组成部分。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治理是指重整期问商务决定的决策机制。它与重整决定的决策机制既有很大区别又有密切关联。与正常状态下的公司治理机制相比,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领域涉及一系列特殊问题。为了促使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做出有效地商务决定并为公司未来实现有效重整提供良好的铺垫,我们应对这些特殊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便在新破产法中建构一套有效运行的破产重整期间的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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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重整
公司治理
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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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6.6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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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证的形式模型概述及其在哲学上的应用(英文)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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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亨利.普拉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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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乌特勒支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系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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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逻辑学研究》
2011年第1期65-86,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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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论证是一个用理由支持观点以及回应其所受攻击的过程。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论证已经成为哲学和人工智能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在哲学方面,十九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图尔敏和佩雷尔曼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促进了非形式逻辑这一学科的产生,它研究推理和论证的非形式模型。在人工智能方面,论证的形式模型也发展成为常识推理和多主体冲突解决的基本模型。本文将讨论后一领域中所研究发展的形式模型如何能够用以澄清一些哲学领域、以及非形式逻辑领域中的理论问题和争议。本文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图尔敏和佩雷尔曼时代的形式逻辑只关注数学化的推理,但那些非数学化的推理形式其实同样也能够被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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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模型
论证
哲学
非形式逻辑
推理形式
应用
人工智能
佩雷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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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B81
[哲学宗教—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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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自动驾驶汽车如何符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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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赫夫(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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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乌得勒支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系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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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湘江青年法学》
2021年第1期208-232,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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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动驾驶汽车是近年来在人工智能领域中最令人惊讶的发展方向之一。在自动驾驶汽车能完全自主地参与交通之前,还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它的行为要符合交通法规。本文通过对荷兰交通法的案例研究来讨论这一问题。先讨论荷兰交通法在多大程度上展现出挑战特征,即传统观点认为能对人工智能与法律模型构成挑战的,如例外、法律冲突、空缺结构和模糊性、法律变更以及对常识知识的需求。之后,面对荷兰交通法所提出的这些挑战,本文评估了符合法律的三种自动驾驶汽车设计方案,包括非单调推理、论辩和基于案例推理,并评价了它们作为人工智能与法律模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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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交通法规
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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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4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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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绝对优先原则与我国破产法的缺失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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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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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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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119-12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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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绝对优先原则是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加以规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它通过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破产前权利和他们在破产前达成的利益分配格局来实现重整价值的公平分配,制约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重整程序和进行重整计划内容谈判时具有正当的动机,促使当事人进行有效重整。我国破产法没有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明确和全面的规定。这一制度缺失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建议应在我国破产法第87条中对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清晰完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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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法
破产重整
绝对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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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ankruptcy law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the absolute priority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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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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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律论证中举证责任的形式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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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荷)亨利·帕克
熊明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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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荷兰乌得勒支大学计算机科学系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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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5年第1期42-57+340-341,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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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研究的是法律论证的人工智能与法律模型中的举证责任建模问题,其主题是举证责任分配如何决定必要的抗辩强度问题。本文认为,当前可获得的两种建模方法都存在着某些不足。一方面,在非单调推理中举证责任建模技术不允许把举证责任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另一方面,当前的法律论证程序模型又太严格,其中每一抗辩都会引起举证责任转移,而法律推理中的这种转移只是在某些情况下才发生。最后,本文表明了这个可废止推理的论辩模型如何适合于克服这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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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模型
论证
建模
法律
问题
单调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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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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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作为非规范性学科的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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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之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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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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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方法》
2019年第1期42-60,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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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导论 (一)问题 许多法学家主张法教义学属于规范性学科的范畴.他们认为法学研究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或者主要不在于描述法律,而是对其进行评价.进而,法律学者的目的是能说服司法官员接受他们的理论,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应用他们的评价性观点,还能相应地调整法律.本文中,作者将对此进行批判.作者关心这个议题是因为任何评价性、规定性和说服性的陈述都属于主观性概念范畴,或者至少要比其他描述性陈述较少具有客观性.如果法教义学是规范性的,那么就是不科学的,或者至少与其他学科相比没有那么科学,或者至少人们是这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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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评价性
目的
学科
法律
教义
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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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6
[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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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重构规范逻辑如何可能?——以事态为新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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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赫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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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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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37-4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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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202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1070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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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约根森困境”伊始,规范逻辑就不断遭受质疑,甚至有人怀疑规范逻辑的存在。这种规范逻辑怀疑论是不成立的,因为规范推理现象和思维法则是客观存在的。而当代建构规范逻辑的三种进路中:规范陈述比较模糊、一元标准过于武断、而非真逻辑则畸重形式。规范逻辑构建的关键不在于形式化,而在于找到可以进行合理阐释的新基点。而事态可以跨越“规范-事实”的界限,并结合了以上三种进路的优点,适合作为重构规范逻辑的新基点。事实是事态的获得,规范则可以视为事态的连接,事态还能解释道义谓词。规范逻辑的各种要素以事态作为共同点而串联到一起,形成由事实层、规范层和道义层组成的事态次序。事态次序前后相继能够传递有效性,这为规范逻辑的有效性标准提供了哲学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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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约根森困境
规范逻辑
事态
事态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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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rgensen’s Dilemma
normative logic
state of affairs
sequence of state of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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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B81-0
[哲学宗教—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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