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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做好四个坚持 力促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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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向阳 《党的生活(河南)》 2011年第7期54-54,共1页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栾川县法院始终以“四个坚持”为重点,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近年来,栾川县法院始终以“四个坚持”为重点,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 党建工作 科学发展 政法委 栾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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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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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冀天福 陶占省 《人民司法》 2020年第32期15-17,共3页
【裁判要旨】审判实践中,无事生非型的寻衅滋事并不多见,对该类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没有太大争议,对于借故生非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则存在较大争议。对行为人借故生非实施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 【裁判要旨】审判实践中,无事生非型的寻衅滋事并不多见,对该类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没有太大争议,对于借故生非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则存在较大争议。对行为人借故生非实施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属于借故滋事,应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认为只有无事生非才属于寻衅滋事,将极大地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对行为人所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达到情节恶劣,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破坏社会秩序 情节恶劣 主观故意 合理限度 解决纠纷 审判实践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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