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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上的人权与人格权保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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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厄恩斯特.卡纳 毕潇潇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26-32,共7页
欧洲各国大致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其中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一部分是关注一般人格权保护,另一部分是注重具体人格权保护,而英国法则是关注违法行为本身以及不同侵权个案的具体情形。无论哪种保护方式,核心问题是要区分... 欧洲各国大致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对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其中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一部分是关注一般人格权保护,另一部分是注重具体人格权保护,而英国法则是关注违法行为本身以及不同侵权个案的具体情形。无论哪种保护方式,核心问题是要区分人格权内涵的不同领域而予以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对法律地位清晰明确、显而易见以及法律位阶较高的人格权益,应予以较高程度的保护,反之,则应给予较低程度的保护或者不予保护。宪法性权利可以对私权产生间接却重要的影响,人权对人格权的影响也是如此。欧洲许多国家便是通过解读《欧洲人权公约》来寻求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欧洲人权法院在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的过程中,试图促成欧洲各国人格权保护的统一标准。在侵害人格权的法律后果上,是否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反映一个国家对人格权保护是否充分以及适当的试金石。基于对侵权法补偿功能的考量,并不适宜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人格权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洲 人格权 人权 非财产损害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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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侵权法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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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清扬(译)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第3期133-142,共10页
在欧盟范围内统一侵权法是必要且有益的。欧洲小组与欧洲民法小组建立后分别起草了PETL与DCFR,为推进欧盟侵权法的统一有所助益。目前,欧盟各成员国的术语与语言的差异、法律传统的迥异,以及侵权法与各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都成为... 在欧盟范围内统一侵权法是必要且有益的。欧洲小组与欧洲民法小组建立后分别起草了PETL与DCFR,为推进欧盟侵权法的统一有所助益。目前,欧盟各成员国的术语与语言的差异、法律传统的迥异,以及侵权法与各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都成为了欧盟范围内统一侵权法的障碍。因此,需要充分考虑侵权法的基础理念,不断地努力构建统一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 统一侵权法 术语与语言 法律体系 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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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所有权与对人物权:《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中被忽视的教义学宝藏?——对未来法典编纂所提的值得深思的建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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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洁语(译)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111-125,共15页
与《德国民法典》相比,《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所采物的概念和所有权概念均更为宽泛,不仅涵盖有体物也涵盖无体物,因此,债权在《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中同样可以归为所有权的客体。此种立法模式长期以来受到奥地利民法学者的批判,其更加.倾... 与《德国民法典》相比,《奥地利普通民法典》所采物的概念和所有权概念均更为宽泛,不仅涵盖有体物也涵盖无体物,因此,债权在《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中同样可以归为所有权的客体。此种立法模式长期以来受到奥地利民法学者的批判,其更加.倾向于采纳严格区分债权与物权的潘德克吞体系。但是,采广义的物和所有权概念有其优势,一方面,避免了新型权利分类的不周延,另一方面,使得债权可以被理解为对人物权。对人物权的概念更加清晰地揭示了财产归属的过程,并且揭示了不同的归属类型具有不同的效力。通过赋予对人物权一定的外部效力,更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人物权 所有权概念 物的概念 潘德克吞体系 自然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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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责任法上的另一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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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丽婧(译) 《南大法学》 2020年第2期142-166,共25页
本文罗列了现行法中若干特殊的责任主体,尝试构建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体系——保障责任。该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依损害赔偿法,其欠缺充分的归责因素。然而,基于一些较弱的归责元素,仍足以成立保障责任。因保障责任人或... 本文罗列了现行法中若干特殊的责任主体,尝试构建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体系——保障责任。该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依损害赔偿法,其欠缺充分的归责因素。然而,基于一些较弱的归责元素,仍足以成立保障责任。因保障责任人或其领域,使受害人难以向实质责任人主张请求权,这是保障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保障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也并非指向损害,而是指向该强制实现困难。此外需衡量的因素有经济上的转嫁可能性以及保险可能性。在设计责任的法效果时,应注意保护目的,法效果应与归责元素的强度相协调。每个责任主体都有相应的归责与免责事由,由此构造的是一个分层的保障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障责任 归责事由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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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保护的基本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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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芭芭拉C.施泰宁格 曹相见 《民商法争鸣》 2015年第1期64-70,共7页
人格权的基本问题,首先须确定其利益范围。比较法上有一般人格权模式、具体人格权模式和侵权行为法模式。司法实务因涉及与相对利益的衡量而分化严重。人格权保护最好的方式是,是通过预防性禁令排除妨害;一旦侵权行为已然发生,可颁发补... 人格权的基本问题,首先须确定其利益范围。比较法上有一般人格权模式、具体人格权模式和侵权行为法模式。司法实务因涉及与相对利益的衡量而分化严重。人格权保护最好的方式是,是通过预防性禁令排除妨害;一旦侵权行为已然发生,可颁发补偿性禁令消除危险;此外,还可以主张实物复原。人格权的特殊挑战,主要涉及大众传媒与网络。前者应经过价值判断、事实陈述、隐私话题的三阶段利益衡量;后者的核心问题是,谁应担责,以及担责的条件是什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比较法 基本问题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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