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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法律思考
1
作者
邹中玺
《观察与思考》
1999年第9期38-39,共2页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它与公民本人的人格紧密联系而不能分离。它直接关系该公民的人格尊严和...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它与公民本人的人格紧密联系而不能分离。它直接关系该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信赖和尊敬的程度,影响着一个人的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肖像权是重要的人身权,保护肖像权是保护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侵害肖像权是侵害人身权的常见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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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民肖像权
法律保护
法律制度
人身权
重要内容
民法通则
精神利益
市场经济条件
民事权利
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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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法律思考
1
作者
邹中玺
机构
武义县人民武装部
出处
《观察与思考》
1999年第9期38-39,共2页
文摘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它与公民本人的人格紧密联系而不能分离。它直接关系该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信赖和尊敬的程度,影响着一个人的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肖像权是重要的人身权,保护肖像权是保护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侵害肖像权是侵害人身权的常见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关键词
公民肖像权
法律保护
法律制度
人身权
重要内容
民法通则
精神利益
市场经济条件
民事权利
改革开放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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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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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法律思考
邹中玺
《观察与思考》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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