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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创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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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城县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张惠远(课题组成员) +9 位作者 陈晓静(课题组成员) 杨贵孚(课题组成员) 任运通(课题组成员) 王玉敏(课题组成员) 王子超(课题组成员) 吴广辉(课题组成员) 张吉来(课题组成员) 李文桥(课题组成员) 吕莹(课题组成员) 祖振(课题组成员)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第2期209-212,共4页
在传统家事审判方式中,缺乏专门的调解组织和固定的调解机制,家事案件仅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法官依民事诉讼法,遵循“当事人主义”的审理模式,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法官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居中裁判,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 在传统家事审判方式中,缺乏专门的调解组织和固定的调解机制,家事案件仅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法官依民事诉讼法,遵循“当事人主义”的审理模式,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法官依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居中裁判,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相关问题,法官也仅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作出裁判。这种传统的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忽视了家事纠纷的伦理性、人身性、感情性等特点,仅注重解决纠纷和财产分割,而不重视感情修复,且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不足,对失信诉讼行为的惩罚机制亦相对缺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机制 改革创新 审判 民事诉讼法 法院 夫妻感情 当事人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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