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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房屋所有权应该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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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炜 于磊 牟伟 《中国房地产》 2013年第8期34-35,共2页
《房屋登记办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放弃所有权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笔者认为,放弃所有权的不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关键词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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