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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刍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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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卫国 殷耀德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21-625,共5页
执行和解不同于法院调解。将执行和解定位为私法行为而非诉讼行为,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也符合现行法的要求。执行和解协议应具有私法上实践性合同的效力。我国执行和解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须妥善地予以解决。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执行和解 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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