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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未遂形态争议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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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32-37,共6页
作为数额犯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未遂形态,并且既遂与未遂可以并存。《意见》对本罪停止形态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以及有利于被告原则的要求,但其规定也明显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采用合理的解释方法予以克服。学界... 作为数额犯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未遂形态,并且既遂与未遂可以并存。《意见》对本罪停止形态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以及有利于被告原则的要求,但其规定也明显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采用合理的解释方法予以克服。学界基于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所形成的"三倍"关系提出的折算说并不妥当,将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计入已经销售的金额以犯罪既遂论处的观点亦不可取。当按此处理会造成罪刑明显失当时,将已经销售的金额计入尚未货值金额以犯罪未遂定罪处罚是可取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未遂 既遂 销售数额 货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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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历史考稽与现实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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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少斌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35-38,共4页
我国 1 997年新刑法第八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 ,但贪污贿赂罪不是从来就有的。在我国中华法系发展的整个历史中 ,它的概念和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本文考察了贪污贿赂概念的历史由来及其立法的变迁 ,在总结前人打击贪污贿赂行为... 我国 1 997年新刑法第八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 ,但贪污贿赂罪不是从来就有的。在我国中华法系发展的整个历史中 ,它的概念和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本文考察了贪污贿赂概念的历史由来及其立法的变迁 ,在总结前人打击贪污贿赂行为经验的基础上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贿赂 概念 立法 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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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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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树茂 《广东法学》 2007年第1期2-7,共6页
狭义的刑事司法(刑事审判)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和规范刑罚权、保障人权的双重机能,并且侧重于人权保障机能。刑事司法实践中,通过倡导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裁量刑罚时把教育改善犯罪人作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倡... 狭义的刑事司法(刑事审判)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和规范刑罚权、保障人权的双重机能,并且侧重于人权保障机能。刑事司法实践中,通过倡导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裁量刑罚时把教育改善犯罪人作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倡导“轻刑化”和“非刑罚化”,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发挥刑事审判程序应有的“入罪”过滤功能和“出罪”畅通功能,实现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司法 人权保障机能 定位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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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APEC成员间反腐合作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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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恭政 《杭州学刊》 2018年第2期9-18,共10页
随着全球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入,腐败区域化、国际化趋势明显.我国作为APEC的一员,为贯彻落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在国际浪潮下加强反腐合作,同其他成员一道构建亚太反腐新秩序.基于此,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宗旨为目标,弥补《北京反腐败宣... 随着全球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入,腐败区域化、国际化趋势明显.我国作为APEC的一员,为贯彻落实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在国际浪潮下加强反腐合作,同其他成员一道构建亚太反腐新秩序.基于此,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宗旨为目标,弥补《北京反腐败宣言》的不足,提出APEC各成员应在反腐败立法、执法、司法、外交政策等方面形成系统化的合作,加快推进亚太反腐新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北京反腐败宣言》 反腐败 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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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犯罪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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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德法 孔德琴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1期45-47,共3页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独有的概念,它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第97条在界定“首要分子”时,规定了“聚众犯罪”的概念.并且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19种具体聚众犯罪...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独有的概念,它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第97条在界定“首要分子”时,规定了“聚众犯罪”的概念.并且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19种具体聚众犯罪的罪名。根据聚众犯罪的概念和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聚众犯罪具有法定性、“聚众”性和“首要分子”必备性等三个不可缺少的法律特征,这些也是聚众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鉴别性标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犯罪 司法认定 客观行为 刑法分则 首要分子 犯罪类型 行为方式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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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贷款诈骗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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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诗忠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8期12-15,共4页
刑法理论通说和实践部门一致认为,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方法,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属于一般的金融违法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成为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违法行为... 刑法理论通说和实践部门一致认为,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方法,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属于一般的金融违法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成为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违法行为的关键。然而,在办理具体的贷款诈骗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经常面临着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认定难题,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因此,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案件中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金融违法行为 犯罪案件 实践价值 行为人 刑法理论 司法机关 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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