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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民事诉讼中《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明示选择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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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瑛 杜蕾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年第4期85-101,共17页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否支持当事人明示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准据法,受制于法院地的冲突法规则,即有关冲突法规则是否允许选择"非国家法"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尽管欧盟新条例依然将非国家法排除在意思自治选...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否支持当事人明示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准据法,受制于法院地的冲突法规则,即有关冲突法规则是否允许选择"非国家法"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尽管欧盟新条例依然将非国家法排除在意思自治选法范围之外,也鲜有明确支持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非国家法作为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的国内法,但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第3条明确将国际、跨国家或区域范围内作为一套中性、平衡规则被普遍接受的法律规则纳入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范围。国际普遍实践仍然是将当事人明示选择为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合同并入条款。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将当事人可选择的国际商事合同准据法限定于"国家法",缺乏对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规范,实践中法院做法不一。本文主张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并通过司法解释对选法范围的规定间接框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可选择的"法律"范围,对那些可以经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而成为准据法的国际惯例的标准加以界定,规定法院应认可当事人选择被普遍接受、具有中立和平衡规则体系的国际惯例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自治 准据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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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情况及特殊目的机构对比——以中国首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为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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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瑛 刘思海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55-66,共12页
自2019年中国出现首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证券市场受到极大的关注。中国首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均采用相应的措施来保障特殊目的机构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的功能。但事实上,由于立法的缺失,这些措施并... 自2019年中国出现首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证券市场受到极大的关注。中国首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均采用相应的措施来保障特殊目的机构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的功能。但事实上,由于立法的缺失,这些措施并不足以保证该功能的实现。以中国首两例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为例子,对比中美两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流程以及特殊目的机构在证券化过程中遇到的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机制的法律问题,可以得出,中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在借鉴美国相关判例的基础上,依靠证监会、银监会等资产证券化主管部门,制定关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机构的部门规章,并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独立成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目的机构 真实销售 破产隔离 知识产权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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