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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性侵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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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巍 邓思瑜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145-157,共13页
性侵行为的构成应当考虑对性侵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对未成年人意愿的规范评价,其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及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受害人有权诉请侵权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性侵行为的构成应当考虑对性侵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对未成年人意愿的规范评价,其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权及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受害人有权诉请侵权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时效起算点,应解释为延后至未成年人年满22周岁之日。第191条属于时效起算的特别条件,其不排除第188条的适用。第191条与第190条构成部分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侵未成年人 民事责任 性自主权 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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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法律逻辑与风险控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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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王萌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62-174,共13页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通常约定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情形出现时,出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实务中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存在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保证、混合合同说等多种认识。...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通常约定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情形出现时,出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实务中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而言,存在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保证、混合合同说等多种认识。在《民法典》向功能主义担保观转向的背景下,衡诸契约多元化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有必要明确其担保功能以实现交易风险的合理分配。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在性质上属非典型担保,在结构上符合“所有权让与担保+到期回购”的特征,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回购担保之重心不仅仅在于使出租人就标的物优先受偿,更在于以义务人支付回购价款的形式扩大了承租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保证制度在效力上应遵循担保从属性原理;准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限制;在回购期间约定不明情形下可以参照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亦可援引多个担保并存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融资租赁 回购合同 非典型担保 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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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押金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
3
作者 杨巍 邓捷盈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1期16-22,共7页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房屋租赁押金的性质是债权质权而非让与担保,其出质权利是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押金返还请求权,受担保债权是租金债权与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押金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应采"租赁物返还时说",出租人返还押金时...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房屋租赁押金的性质是债权质权而非让与担保,其出质权利是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押金返还请求权,受担保债权是租金债权与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押金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应采"租赁物返还时说",出租人返还押金时原则上无须返还押金利息,但超出返还期限应支付逾期利息。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转让人未将押金转付于受让人的,押金担保关系仍随租赁合同一并移转于受让人,由受让人负押金返还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租赁 押金 债权质权 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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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价平衡原则论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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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亦文 杨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46-158,共13页
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 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要求。自功能论角度而言,对价平衡原则为保险法中当事人诚信义务的强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决定了承保危险区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维系着危险共同体的存续。自具体的法律规则层面而言,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安全维持义务和危险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义务,再到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保险人解除权在因果关系层面的限定,均体现了对价平衡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价平衡 收支相等 危险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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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扩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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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9-79,157-158,共12页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可保性 责任保险 保险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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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的再思考——基于650份调查样本的体系性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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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候曼曼 杨舒雅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3-89,共7页
现行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制度及其实现机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自动续期”制度可以视为民众均等取得续期机会的社会福利性措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兼具个人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财产权。在个人层面,“自... 现行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制度及其实现机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自动续期”制度可以视为民众均等取得续期机会的社会福利性措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兼具个人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财产权。在个人层面,“自动续期”制度能够使居民形成对房屋所有权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稳定预期;在社会层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税制度可以通过调节“自动续期”带来的溢出利益实现福利分配的实质公平。在征税的具体操作层面,应当区分住宅面积和住宅用途,设置三级幅度定额税率,对社会关联性较强的投资性住房课以更多的社会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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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阐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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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90-98,共9页
在现行法规整下,《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宜被界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把《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同时作为处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问题的规范依据,但是真正发挥填补《公司法》第16条存在之漏洞仅... 在现行法规整下,《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宜被界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把《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同时作为处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问题的规范依据,但是真正发挥填补《公司法》第16条存在之漏洞仅为《民法典》第504条。在相对人的主观状态为善意的场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第1项乃直接适用《民法典》第61条第2款和第504条规定的当然结果。在相对人的主观状态为恶意的场合,宜在适用《民法典》第504条的基础上,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的相关规定以明确相对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担保合同的效力状态。准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中的"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意在特指《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而同款规定中的"等规定"则意在指涉《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第16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参照适用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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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暂停行使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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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候曼曼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82-89,共8页
针对破产程序中存在的混淆担保债权的行使与担保财产的转让、清算及和解程序担保债权是否暂停行使规则不明确、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的审查判断标准缺失、担保债权人异议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在现代融资担保理念与利益衡量的视角下完善... 针对破产程序中存在的混淆担保债权的行使与担保财产的转让、清算及和解程序担保债权是否暂停行使规则不明确、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的审查判断标准缺失、担保债权人异议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在现代融资担保理念与利益衡量的视角下完善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发生动态变化并非一定是担保债权的行使,担保债权可延伸至可识别收益。清算与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亦应适用暂停行使规则,应通过分配证明责任、设置不同证明标准并区分担保物性质来确定是否需要暂停行使担保债权。同时,应分阶段细化担保债权人异议救济规则以弥补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动产动态质押中,是否启动异议救济机制,应视质权暂停行使是否危及最低价值控制线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债权 利益衡量 暂停行使 异议救济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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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能代替人民立法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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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勤国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56-160,共5页
关键词 专家 物权法草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立法 人民 网上发布 团队意识 专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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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夫妻共有股权的单方处分与强制执行 被引量:15
10
作者 冉克平 侯曼曼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58-69,共12页
夫妻共有股权"名实不符"问题所涉利益复杂。如果显名方单方处分股权,应同时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和商法规范并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协调夫妻内部财产共有与交易安全保护。隐名方单方处分显名方... 夫妻共有股权"名实不符"问题所涉利益复杂。如果显名方单方处分股权,应同时适用《民法典》夫妻财产归属规范和商法规范并定性为无权处分行为,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协调夫妻内部财产共有与交易安全保护。隐名方单方处分显名方股权通常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不完全隐名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配偶的沉默是对其单方处分股权的授权的,应适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规则。若夫或妻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造成配偶权益受损,受损方可依夫妻共有关系进行追偿。股权包含收益权能与管理权能,不完全隐名股东基于法定共有权或有效财产分割协议享有的股权份额原则上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完全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份额以及财产分割协议超出合理分割部分权益不得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有股权 一般财产法 夫妻财产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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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合同目的”的体系化阐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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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萌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200-223,共24页
《民法典》中“合同目的”关涉合同解释、合同履行等部分,而其不能实现又是法定解除权的核心所在。但关于其价值定位与判断方式呈现模糊不清的面向,现有的文义解释法与历史解释法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合同构成理论将对当事人应有合意的发... 《民法典》中“合同目的”关涉合同解释、合同履行等部分,而其不能实现又是法定解除权的核心所在。但关于其价值定位与判断方式呈现模糊不清的面向,现有的文义解释法与历史解释法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合同构成理论将对当事人应有合意的发掘作为合同编诸制度的核心,彰显了“合同目的”立法术语的体系价值所在。因此必然要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对其进行解构,典型交易目的是合同原因在意思表示结构中的具体呈现,特殊交易目的是当事人主观意图进入规范评价体系内的通道。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仍然有作为合同基础的主观目的存在,这涉及法定解除权与情事变更的制度关联。在判断路径上,应当注重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异性,对关联合同中目的范围扩张的现象应当严格控制,而混合合同中的判断路径应遵循其内部牵连程度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目的 法定解除权 履行障碍 合同构成理论 《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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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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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淼 《仲裁研究》 2019年第1期27-39,共13页
'投保欺诈'的背景下,《保险法》第16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生的解除权与《合同法》第54条因受欺诈所生的撤销权有重合之处,当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行使解除权。此时对于'投保欺诈'是否需要规制?若应予以规制,... '投保欺诈'的背景下,《保险法》第16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所生的解除权与《合同法》第54条因受欺诈所生的撤销权有重合之处,当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行使解除权。此时对于'投保欺诈'是否需要规制?若应予以规制,应如何规制?从民刑法律的衔接、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不可争辩条款的目的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对此种情况下的'投保欺诈'仍应予以规制。德、日两国分别通过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允许保险人在可争辩期经过以后行使撤销权的规则,美国则通过将'投保欺诈'规定为不可争辩条款的例外允许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对'投保欺诈'进行规制。就我国现行法而言,应允许保险人行使撤销权来解决该问题,同时《保险法》第16条的解除权应限定于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若发生保险事故的,解除权的行使不受不可争辩条款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保欺诈 解除权 撤销权 不可争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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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救济路径 被引量:10
13
作者 武亦文 杨勇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14-127,共14页
保险合同义务履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重要原因。诚信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不足以证成保险人恶意侵权救济规则的确立,信托关系理论在解释恶意侵权救济规则时亦存在理论困境,保险人恶意侵权救济... 保险合同义务履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重要原因。诚信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不足以证成保险人恶意侵权救济规则的确立,信托关系理论在解释恶意侵权救济规则时亦存在理论困境,保险人恶意侵权救济规则的确立建立在合同法救济不足基础之上。在我国法中,若保险人违反及时核定义务、保险金赔付义务、抗辩义务及和解义务,被保险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可通过合同法予以救济。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并不构成我国合同法救济路径的障碍。针对保险人的不当理赔行为,虽然存在适用侵权法救济路径的可能性,但并不具有任何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侵权 违约责任 救济路径 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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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限制特约效力释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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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吕斌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4-50,共17页
《民法典》第545条就债权让与限制特约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非金钱债权场合,该特约究竟应当具备何种效力仍未臻明确。依据债权性质的不同面向,债权让与限制特约具备两种截然不同的属性:一是作为受限债权的固有内容构成受限债权之... 《民法典》第545条就债权让与限制特约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非金钱债权场合,该特约究竟应当具备何种效力仍未臻明确。依据债权性质的不同面向,债权让与限制特约具备两种截然不同的属性:一是作为受限债权的固有内容构成受限债权之可让与性的"内部控制基因";二是作为一种独立于受限债权的契约构成预防债权人转让受限债权的"外部限制因素"。《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第二项与第2款宜被解释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关系,相对于债权让与限制特约所欲限制之债权,该特约具有独立性。债权让与限制特约所具有的对抗恶意第三人的效力应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将受限债权的受领权限固定于让与人,二是固定债务的履行对象。为防止债务人获得额外的不当利益,债务人同意债权人转让受限债权之意思表示宜被解释为债务人对让与人不得转让债权之合同义务的免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限制特约 独立性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例原则 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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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6条诉讼时效规范之反思与优化 被引量:3
15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16-127,共12页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 保险索赔时效是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保险法》第2 6条对之有所规定。但该条规范不仅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和民法规范相冲突,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这一现代保险法立法理念相背离。而且,其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不当规定更是我国学界关于保险索赔时效之法律性质争议的肇因。《保险法》第2 6条将保险索赔时效定性为诉讼时效并无不妥,但其中诉讼时效期间长度和起算点的规定亟需得到修正。就前者而言,应当将非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就后者而言,应当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依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时”,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人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情形包括三种。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亦应适用非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一般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 8条的特别规定应予废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索赔时效 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第26条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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