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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的利害关系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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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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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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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3年第9期26-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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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利害关系人是法律活动中重要的主体之一。也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经常遇到的一类法律关系主体。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直接影响到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便成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论界和实务中引人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物权法》及相关登记规则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对这一概念之内涵与外延并无明确规定或解释,以致在不动产登记实际操作中时常出现各种争执和困惑。有鉴于此,笔者结合登记实务对利害关系人的相关问题进行归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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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动产
物权法
法律关系
合法权益
土地登记
实际操作
归纳分析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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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8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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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夫妻房产权属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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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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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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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6年第7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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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内诸多房屋登记机构,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习惯于由夫妻中的一方申请登记产权。而在处分房产时,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等相关规定,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往往通过询问及审查申请材料等方式来判定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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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房产权
房屋登记
婚前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所有
不动产登记
离婚协议
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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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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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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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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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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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6年第18期172-172,17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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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适足住房权是保障公民生存和生活的基本条件,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两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这应该是政府奋斗的目标。"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同时,节节攀高的房价,促使人们获得住房的相对价格和偏好发生较大变化,市场供给更偏向于价高的中高档住宅,导致中低收入人群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住房问题。因此,住房保障工作已成为政府的中心工作,住房制度的完善也成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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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住房保障制度
改革
经验
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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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P293.3
[天文地球—测绘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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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议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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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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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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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6年第10期112-1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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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房地产市场管理是政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房地产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规划,采取行政命令和指示等方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来管理房地产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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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
管理模式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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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93.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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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金融借贷民事活动设定抵押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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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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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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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5年第5期47-4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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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登记实务中,工作人员最常见的抵押是因向金融机构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而由于担心登记风险,对非金融机构借贷之外的抵押则存在一种排斥心理。按照《担保法》第二条及《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在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登记部门不能受理此类抵押登记,但是此类抵押登记该如何办理、如何进行审查确实困扰着一部分登记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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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活动
抵押登记
非金融机构
主债权
担保方式
担保法
合同生效
登记部门
抵押合同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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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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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由房屋行政管理备案存在问题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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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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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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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4年第4期42-4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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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行政管理事项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不少行政机关纷纷以行政备案来进行行政管理,导致行政备案日益增多。而行政备案制度建设滞后,导致各种备案内涵不统一,设定、程序不规范,甚至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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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屋行政管理
房地产开发
商品房现售
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屋租赁管理
制度建设
住宅小区物业
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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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93.31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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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存与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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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松
周运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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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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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4年第8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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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10月,谢某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以自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贷款期限2年。截至2009年10月谢某只偿还了部分贷款,银行于2009年12月进行催收之后再也没有进行催收,也未向谢某主张实现抵押权。现在谢某能否根据《物权法》第202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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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时效
抵押
债权
银行贷款
贷款期限
人民法院
登记机构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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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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