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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第31条的法律思考
1
作者
陆海娜
《工运研究》
2005年第12期23-26,共4页
1994年《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确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4年《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确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等也作了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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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法》
法律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
解除劳动合同
1994年
用人单位
书面形式
贯彻执行
劳动者
劳动部
辞职权
原文传递
题名
关于《劳动法》第31条的法律思考
1
作者
陆海娜
机构
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出处
《工运研究》
2005年第12期23-26,共4页
文摘
1994年《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确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等也作了配套规定。
关键词
《劳动法》
法律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
解除劳动合同
1994年
用人单位
书面形式
贯彻执行
劳动者
劳动部
辞职权
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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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劳动法》第31条的法律思考
陆海娜
《工运研究》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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