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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第31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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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海娜 《工运研究》 2005年第12期23-26,共4页
1994年《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确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4年《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确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等也作了配套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法》 法律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 解除劳动合同 1994年 用人单位 书面形式 贯彻执行 劳动者 劳动部 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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