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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的程序控制与法律效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完善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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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学海》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9-70,214,共1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属于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取得营业利润即为题中应有之义。经营活动的展开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担保信贷也就不可避免,如此即不宜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能力。不过,担保有危及集体财产安全和成员利益之风险,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属于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取得营业利润即为题中应有之义。经营活动的展开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担保信贷也就不可避免,如此即不宜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能力。不过,担保有危及集体财产安全和成员利益之风险,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随意以集体财产提供担保,法律上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应经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章程可以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担保决策机构的决议应以绝大多数决通过。未经担保决策机构决议的,担保合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发生效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所受损失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担保能力 担保决策机构 越权代表 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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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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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陶鑫明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2-55,共14页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合法利益” 法定债权移转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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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规则——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的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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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91-204,共14页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却未规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对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连带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本文认为,第三人债务加入...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却未规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对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连带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本文认为,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法律关系与连带责任保证追偿权的法律关系相同,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仅如此,这种不真正连带债务还存在两种不同形态,第三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是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履行部分债务的是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既不是产生于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也不是产生于请求权让与,而是第三人因其债务履行行为代位取得债权人的债权,有权代债权人之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基本可行,但须适当补充必要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加入 追偿权 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 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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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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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40-246,287,288,共9页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民营经济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民营经济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平等和自由为立法原则,遵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促进法 基础性法律 平等原则 自由原则 价值判断 论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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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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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财经法学》 2024年第1期3-20,共18页
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 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主要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人格权在具体化过程中也面临保护对象与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承认声音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而对声音权益采取了法定的独立人格利益保护模式,是更为简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声音权益虽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但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声音权益 人格利益 公开权 一般人格权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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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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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32-52,共21页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民事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 类型化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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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争议反思与实践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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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康令煊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70-83,F0002,共15页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牵涉伦理、政治、文化等多个维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形成了“人说”“物说”“中间体说”三种观点。“人说”以潜能论为理论基点,主张冷冻胚胎为“法律上的人”,与我国现实情况不合,与民法法理相悖,且会对辅助...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牵涉伦理、政治、文化等多个维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形成了“人说”“物说”“中间体说”三种观点。“人说”以潜能论为理论基点,主张冷冻胚胎为“法律上的人”,与我国现实情况不合,与民法法理相悖,且会对辅助生殖行业产生重大危害。而“物说”会导致工具主义的生命观,为违法行为或越轨研究提供狡辩依据。“人格物说”“伦理物说”等“物说”的衍生学说则在概念范畴与法律适用逻辑上存在固有缺陷。应采“中间体说”以克服“人说”与“物说”的不足,消解冷冻胚胎固有的主客二重性与传统民法“人—物两分”的框架间存在的张力。冷冻胚胎具有特殊的道德地位,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有发育成人的潜能,但若不植入母体则永远无法发育成人。夫妻双方基于平等的生育权共同享有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处理冷冻胚胎处置纠纷时,若有事前协议,一般应以事前协议作为依据;若无事前协议或协议不能履行,应以利益衡量作为方法;并应始终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伦理道德作为准则。对于冷冻胚胎利益保护纠纷,则应区分问题类型,分别探讨处理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冷冻胚胎 法律地位 “中间体说” 潜能论 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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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者执行异议的规则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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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陈南成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24-35,共12页
我国实定法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但基于生存权的考量,这一规则不会导致实践中相冲突利益间的严重失衡。为稳定交易预期,这一规则的适用应予严格把握:首先,只要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合同均可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其... 我国实定法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但基于生存权的考量,这一规则不会导致实践中相冲突利益间的严重失衡。为稳定交易预期,这一规则的适用应予严格把握:首先,只要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合同均可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其次,商住两用房、车位等不动产只要满足当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监护人的居住需要,则在保护范围之内;再次,买受人尚须证明已实际支付不动产买卖价金。另外,为提供高效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商品房消费者在排除申请人对不动产的执行后,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亦可选择参与拍卖不动产的价金分配,如商品房消费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债权人可再次提起诉讼,以争议标的实现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消费者 执行异议 价值平衡 资格认定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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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交易习惯的功能和适用——以《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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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南大法学》 2024年第2期1-16,共16页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活法”和“软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重要依据。交易习惯与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并不完全等同,需要在适用中加以区别。在合同解释中,交易习惯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认定合同的成立、澄清条款文义、使附随义务具体化,基于交易...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活法”和“软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重要依据。交易习惯与作为法律渊源的习惯并不完全等同,需要在适用中加以区别。在合同解释中,交易习惯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认定合同的成立、澄清条款文义、使附随义务具体化,基于交易习惯的合同解释也兼顾了当事人信赖保护。交易习惯也是填补合同漏洞的重要方式。在适用中,系列交易习惯优先于行业习惯和地域习惯,与此同时,交易习惯劣后于合同优先于合同法任意性规定。主张适用习惯的当事人须证明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及其具体内容,同时法院负担交易习惯合法性与公平合理性的审查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易习惯 软法 法律渊源 合同解释 合同漏洞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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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10
作者 王利明 潘重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13,共13页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 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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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多重转让中的责任承担——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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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霍帅甫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1-13,共13页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 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债务人在明知受让人最先通知的情况下,只能向该受让人履行才能免责,这就在客观上确立了通知优先规则;让与人违反对受让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和请求让与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完成继续履行或者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该通知优先规则并非完全作为的受让人权利顺位规则,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需要证明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存在在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以向恶意的在后通知的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50条第1款第2句第2分句但书不应适用于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多重转让 通知 债务人明知 受让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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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类型识别与定金规则的具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7条和第68条解读
12
作者 杨立新 《求是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4,共12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一章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没有规定其他类型的定金。《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确认,定金还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具有不同的法律调整功能,需确认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于定金的识别,不论约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一章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没有规定其他类型的定金。《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确认,定金还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具有不同的法律调整功能,需确认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于定金的识别,不论约定的是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只要没有适用定金罚则的约定,都不是定金。对于定金类型的识别,交付了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违约定金。对定金罚则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处理;一方根本违约,对方轻微违约的,不影响定金罚则的适用;部分违约,只要不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请求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不可抗力构成不履行债务适用定金罚则的正当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定金 立约定金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 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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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民法典中的创造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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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雷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38-249,288,共13页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构建中国自主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我国《民法典》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守正创新。我们要挖掘和传承包括中华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诠释《民法典》的民族性和历史感,厚植...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构建中国自主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我国《民法典》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守正创新。我们要挖掘和传承包括中华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诠释《民法典》的民族性和历史感,厚植《民法典》的历史底蕴、文化底蕴、道德底蕴,并以之释法说理。可以将《民法典》中汲取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系化、学理化为“四观”:法律观、天下观、社会观和家庭观。《民法典》实现了对中华传统法律观、天下观、社会观和家庭观的古为今用与创造性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民法典 法律观 天下观 社会观 家庭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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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规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和第28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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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3期1-13,共13页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第28条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两种类型,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替代方式,在达成合意时生...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第28条将以物抵债协议分为两种类型,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是履行合同债务的替代方式,在达成合意时生效。协议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有选择权,请求履行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即使以物抵债协议经过法院确认书或者调解书确认的,也仍然是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近似于担保物权,或者属于合同变更,前者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抵债财产已经转移的,依照让与担保的规则处理;后者没有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实现以物抵债协议的,属于合同变更,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变更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抵债财产 债务履行替代方式 近似担保 债权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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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被引量:86
15
作者 杨立新 韩煦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4-90,共7页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当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应当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法律地位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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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 被引量:51
16
作者 杨立新 张国宏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6-23,共8页
性骚扰以及规制性骚扰 ,既是一个社会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上研究性骚扰和规制性骚扰 ,一方面是要研究性骚扰行为的性质和构成以及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研究规制性骚扰制度的构建。后者的意义和价值更为重大。世... 性骚扰以及规制性骚扰 ,既是一个社会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上研究性骚扰和规制性骚扰 ,一方面是要研究性骚扰行为的性质和构成以及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研究规制性骚扰制度的构建。后者的意义和价值更为重大。世界各国的规制性骚扰制度的历史 ,从一开始就是沿着两个方向发展的 ,一个是以职场的劳动者保护为中心 ,一个是以人的私权利保护为中心。中国特色的规制性骚扰法律制度 ,应当以人的私权利的保护为中心 ,保护人的性自主权不受非法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骚扰 规制性骚扰 私权利 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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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 被引量:48
17
作者 高圣平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6-54,共9页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的部分元素。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取回权,并可在回赎期后再次出卖标的物,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在出现所有权保留和其他权利相竞存的情形之下,以登记(取得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断彼此之间的优先顺位;在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10日内,所有权保留办理登记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优先于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担保 取回权 登记对抗 超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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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57
18
作者 王利明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6-94,186,187,共21页
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制度构建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决定了合同编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故扩充合同编合同履行部分的内容,增设"准合同"一节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 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制度构建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决定了合同编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故扩充合同编合同履行部分的内容,增设"准合同"一节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合同订立制度方面,应完善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规则且进一步完善预约合同制度,先期谈判中的允诺不宜视为合同条款。在合同效力制度方面,现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于未生效合同效力的规则仍需完善,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合同履行制度方面,应当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和情势变更制度,规定清偿抵充规则和以房抵债协议。在合同保全制度方面,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合同保全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未获得全部清偿的,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宜同时主张。在合同的变更制度方面,应当肯定和鼓励金钱债权的转让,应删除现行草案中"通知规则的例外条款";在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协议时,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异议,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加入提出异议,或者明知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而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认定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还应当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在合同解除制度方面,应当明确合同解除制度的地位,确认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则并规定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发生异议时的解决规则,且完善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应明确违约责任原则上不救济精神损害,完善可得利益赔偿制度,规定约定损害赔偿的调整制度,并完善违约金责任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合同 合同订立 合同履行 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保全 合同解除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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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及法律适用规则——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为中心 被引量:40
19
作者 杨立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72-80,共9页
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 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须具备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依照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代言 连带责任 产品侵权 共同侵权 过锚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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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 被引量:38
20
作者 王利明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17,共13页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典既是实现法典化的最佳途径,也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保障。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尽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并修改和完善其他相关法...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典既是实现法典化的最佳途径,也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保障。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尽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并修改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详备、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体系 民法典 法典化 民法总则 人格权法 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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