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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权担保制度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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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跃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54-265,共12页
碳排放权担保是碳交易的重要方面及绿色金融的新型内容。碳排放权具有交换价值,符合适格担保物的核心判断要素。碳排放权派生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为客体,含使用收益权能,具排他优先效力,总体契合用益物权基本特征... 碳排放权担保是碳交易的重要方面及绿色金融的新型内容。碳排放权具有交换价值,符合适格担保物的核心判断要素。碳排放权派生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为客体,含使用收益权能,具排他优先效力,总体契合用益物权基本特征。碳排放权担保应采抵押权路径,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并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实践之。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宜以市场法为原则、成本法为例外,其担保价值实现方式应排除碳排放权回购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用益物权 抵押权 碳达峰碳中和 大气环境容量 登记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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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合同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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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圣利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54-59,共6页
股权转让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法律后果,审判实务既有认为合同有效的,也有认为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采纳了有效说,从而在司法层面统一了裁判思路,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仍有较大争... 股权转让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法律后果,审判实务既有认为合同有效的,也有认为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采纳了有效说,从而在司法层面统一了裁判思路,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仍有较大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必都无效,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最根本原因是其有害公益,而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仅关乎股东私益,故而无效说不足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合同必然被履行,真正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是履约行为而非缔约行为,故而可撤销说和效力待定说亦值得商榷。区分原则解释路径更为可取,其认为此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买受人无权请求股权转让人履行合同,而仅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 合同效力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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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审批规定两种解释路径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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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圣利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4期72-78,共7页
关于股权转让审批规定,存在一体把握和区分原则两种解释路径。一体把握通过控制合同效力从而达到控制股权变动的立法目的,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在解释“报批义务之法律性质”“报批义务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先付款后报批之交易现象”等方... 关于股权转让审批规定,存在一体把握和区分原则两种解释路径。一体把握通过控制合同效力从而达到控制股权变动的立法目的,违反了必要性原则,在解释“报批义务之法律性质”“报批义务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先付款后报批之交易现象”等方面也颇为曲折,故而其并非最佳选项。法律虽然规定若干情形的“股权转让”须审批,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审批,故而存在区分原则解释路径适用的空间。该解释路径认为: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但转让方不得转让股权,受让方亦无相应请求权;报批义务乃法定的从给付义务,转让方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构成违约;“先付款、后报批”之情形,受让人未依约付款的,亦构成违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行政审批 区分原则解释路径 一体把握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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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条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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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敏 孔慧媛 《中国穆斯林》 CSSCI 2021年第6期45-47,共3页
《民法典》第9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本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作了规定。... 《民法典》第9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本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作了规定。结合《民法典》《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以下简称《法人登记通知》)《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宗发[2019]2号)(以下简称《法人章程通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法典》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法人登记 捐助法人 申请取得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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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计息”的性质判断与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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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跃 高仲劭 《民商法论丛》 2023年第1期124-139,共16页
承载信用卡主流计息方式的全额计息规则常常被视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霸王条款”,故其法律效力多受各方质疑。此类条款确为格式条款,但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和利率管制法律规范,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信用卡借贷不同于普通借贷,循环信用和... 承载信用卡主流计息方式的全额计息规则常常被视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霸王条款”,故其法律效力多受各方质疑。此类条款确为格式条款,但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和利率管制法律规范,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信用卡借贷不同于普通借贷,循环信用和免息还款期、最低额还款的优惠待遇增加了信用卡借贷的信用风险。全额计息条款项下的利息为持卡人选择最低额还款方式所支付的对价,而非逾期利息,亦非违约金,故不可适用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此类条款弥补了发卡银行贷出资金的机会成本,属防范金融合同风险之手段,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信用卡借贷纠纷的司法裁判,必须适度尊重信用卡借贷的商业逻辑,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性的利益衡量,进而审慎判断信用卡全额计息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额计息 利率 违约金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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