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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让农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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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中华 付大龙 《人大建设》 1997年第1期39-39,共1页
1996年4月,汝南县人大常委会在检查评议《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件》的贯彻执行情况时,接到三里店乡群众反映:该乡种子站1995年与乡政府合伙卖给该乡6个村假稻种4800斤,致使300亩水稻减产严重。此案虽经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进行了经济... 1996年4月,汝南县人大常委会在检查评议《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件》的贯彻执行情况时,接到三里店乡群众反映:该乡种子站1995年与乡政府合伙卖给该乡6个村假稻种4800斤,致使300亩水稻减产严重。此案虽经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对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和刑事处罚,但群众没得到任何经济补偿,心中不服,准备集体上访。此事在该乡影响较大,并涉及到附近几个乡镇。县人大常委会召集此案责任人和执法机关,要求其进行汇报,他们却认为案件涉及面大,重新处理困难很大。一是检察院认为群众举报此案的时间晚,1995年8月30日才举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执行情况 检察院 经济补偿 河南省 群众举报 责任人 种子 农民 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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