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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合伙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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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浩敏
许小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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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
江办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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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法学》
1994年第1期51-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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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是与商品经济关系同步发展的,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是人们在商品经济关系中进行联合的唯一形式。因此,合伙关系在很久以前就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公元前18世纪在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合伙的原则,即"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见第99条)。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律对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并把合伙分为同业合伙、临时合伙、纳税合伙、共有合伙等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的基本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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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隐名合伙人
民法通则
合伙关系
合伙制度
贯彻执行
退伙
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商品经济关系
法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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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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