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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处罚功能定位之检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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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太清
徐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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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理工大学法学系
江苏亿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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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4期61-65,7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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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罚款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公益损害补偿的视角"(12SFB501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行政罚款功能创新研究"(30920130132017)
江苏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基地(南京理工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行政公益损害救济问题研究"(2012FWZF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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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学界通常将行政处罚功能定位为惩罚,以示与其他行政行为乃至他类法律制裁的区别。然此等功能特征有其既定疆域,即以非制裁行政行为作为参照系。一旦冲破该疆域,将惩罚拔高至处罚与他类法律制裁在功能上的分野,超损害之惩罚论势必走上前台,造成惩罚与补偿的对立。惩罚的"超损害性"解读,存在报应不公、放纵违法、前提可疑、操作困难等诸多缺失。为维护法律制裁的体系统一性与功能完整性,保障行政处罚违法阻却与公益损害救济双重作用的发挥,对处罚的惩罚功能宜界定为第二性行政义务的科加,并仅限于用以区分行政处罚与非制裁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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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
惩罚性
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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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penalty
legal sanction
punishment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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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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