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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功能定位之检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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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太清 徐泽萍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4期61-65,75,共6页
学界通常将行政处罚功能定位为惩罚,以示与其他行政行为乃至他类法律制裁的区别。然此等功能特征有其既定疆域,即以非制裁行政行为作为参照系。一旦冲破该疆域,将惩罚拔高至处罚与他类法律制裁在功能上的分野,超损害之惩罚论势必走上前... 学界通常将行政处罚功能定位为惩罚,以示与其他行政行为乃至他类法律制裁的区别。然此等功能特征有其既定疆域,即以非制裁行政行为作为参照系。一旦冲破该疆域,将惩罚拔高至处罚与他类法律制裁在功能上的分野,超损害之惩罚论势必走上前台,造成惩罚与补偿的对立。惩罚的"超损害性"解读,存在报应不公、放纵违法、前提可疑、操作困难等诸多缺失。为维护法律制裁的体系统一性与功能完整性,保障行政处罚违法阻却与公益损害救济双重作用的发挥,对处罚的惩罚功能宜界定为第二性行政义务的科加,并仅限于用以区分行政处罚与非制裁行政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 惩罚性 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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