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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律师执业权为视角解读程序性辩护的证据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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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洪亮 《教育界(高等教育)》 2016年第10期16-18,共3页
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新《律师法》不断扩充律师执业权的内容,但实践中依然存在难落实或实施尴尬的情境。在中国特殊的司法环境下如何从刑事辩护传统的重视实体性辩护逐渐发展为兼顾程序性辩护,是发挥刑辩律师作用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键词 律师执业权 证据制度改革 程序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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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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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万洪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86-92,共7页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索债型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这是基于特定社会现实和刑事政策考量的结果。该条款虽有利于限制绑架罪的处罚范围,但有些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若对这些行为均以非法...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索债型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这是基于特定社会现实和刑事政策考量的结果。该条款虽有利于限制绑架罪的处罚范围,但有些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若对这些行为均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则无法为被拘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刑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债务"关系的复杂性和"他人"范围的模糊性,导致该条款在适用时面临很多困难。通过对非法拘禁罪规范保护目的的分析和该条款立法原意的探寻,建议将"债务"限定为合法债务,将"他人"限定为债务人,以促进该条款在实践中能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统一。为弥补现行立法缺陷以及克服当前司法困境,以下两条路径可供选择:一是在司法解释中对"债务"和"他人"作限制性解释;二是在修改刑法时将部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纳入绑架罪的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索债型非法拘禁 立法原意 刑法规制 债务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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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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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莹 李敏 《全国流通经济》 2018年第7期14-15,共2页
全球化和国际化促进了金融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趋势。在国际化进程中,中国作为新兴国家市场,经济高速崛起,中国的银行业在采用多种进入模式来进入世界市场。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为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 全球化和国际化促进了金融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趋势。在国际化进程中,中国作为新兴国家市场,经济高速崛起,中国的银行业在采用多种进入模式来进入世界市场。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为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投资的主要动机原因,研究结果也将有助于今后对商业银行对外投资进程的研究提供充实的理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对外直接投资 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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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异化及其制度完善——基于社会效果角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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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义顺 《市场周刊》 2013年第8期126-127,共2页
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法学界的一场新的变革,是从较为单一的惩罚性正义向多元的恢复性正义的转变,在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但是作为舶来品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种种问题,比如以钱赎刑、司法腐... 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法学界的一场新的变革,是从较为单一的惩罚性正义向多元的恢复性正义的转变,在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但是作为舶来品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种种问题,比如以钱赎刑、司法腐败、适用泛化等。本文针对刑事和解制度带来的问题并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以期该制度能正确发挥其价值功能,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修复被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司法腐败 适用泛化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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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法对于网络交易的作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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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允雯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3期71-71,共1页
目前我国的网络交易发展很快,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的网络交易过程,保障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应该深入分析民商法对于网络交易的具体作用和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民商法和网络交易的基本概念,其次分... 目前我国的网络交易发展很快,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的网络交易过程,保障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应该深入分析民商法对于网络交易的具体作用和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民商法和网络交易的基本概念,其次分析了民商法和网络交易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法 网络交易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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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及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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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世鉴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2年第11期180-182,共3页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不断改革,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措施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同时为了提高国民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防止出现侵权行为,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不断改革,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措施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同时为了提高国民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防止出现侵权行为,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远超过其他国家,这凸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的决心,并进一步对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威慑性和预防作用,其能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的严厉地打击,以达到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促使市场竞争有序进行的目的。在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中,执法人员需要根据侵权人的具体行为确定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措施,同时要考量该侵权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等,并依据情节的严重性进行综合的判断。赔偿的金额需要遵守相关的制度规定,将赔偿的金额与侵权情节严重程度达到正比的关系,并充分掌握具体案件中的直接证据。本文则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及法律责任分析做相关探究和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仅供广大相关学者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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