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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骗取贷款罪的实务检视及出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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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攀登 戴乐乐 《知与行》 2020年第3期32-38,共7页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意在于弥补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的疏漏和不足,织密保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刑事法网。骗取贷款罪作为"骗用"型贷款诈骗,其虽不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仍然需要满...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意在于弥补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的疏漏和不足,织密保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刑事法网。骗取贷款罪作为"骗用"型贷款诈骗,其虽不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仍然需要满足"骗取"的因果关系,即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并非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认定本罪的重要参考,但不是定罪量刑标准。"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需要综合分析。但由于涉及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解释一直未出台,两高也从未发布相关指导案例,使得部分司法人员未能精准把握犯罪实质,存在机械套用立案追诉标准、肆意适用兜底条款等诸多问题,使得本罪有沦为"口袋"风险。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和刑事政策背景下,应妥善处理好用刑事手段防范信贷风险和提高企业融资获得感的关系,有必要对骗取贷款罪的构罪要件进行理清,对实务中的认识误区进行检视,从刑事政策维度、刑法谦抑性维度、罪行法定维度、疑罪从无维度构建相应的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 追诉标准 实务检视 出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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