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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审理不当得利案件的一些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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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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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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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1988年第5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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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不当得利所引起的财产所有权争议常有发生.吴县人民法院仅1987年上半年就立案审理了此类纠纷7件.其中有:地下埋藏银元1件,地下拾得现金和金戒指3件,记帐员记错帐(500元记为6000元)1件,多领错领钱款2件,共计返回人民币1.6万多元,银元199枚,金戒指1只.不当得利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一方为受益人,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方为受害人,有遭受损失的事实。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个先决条件.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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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当得利
受益人
人民法院
金戒指
银元
受害人
拾得
审理
财产所有权
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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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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