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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事争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
作者
章惠琴
薛孝东
《黑龙江史志》
2008年第2期58-58,125,126,共3页
一、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需要明确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
一、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需要明确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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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争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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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浅议人事争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
作者
章惠琴
薛孝东
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委党校
江苏无锡滨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08年第2期58-58,125,126,共3页
文摘
一、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需要明确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关键词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争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聘任合同
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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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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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人事争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章惠琴
薛孝东
《黑龙江史志》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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