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浅议人事争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
作者 章惠琴 薛孝东 《黑龙江史志》 2008年第2期58-58,125,126,共3页
一、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需要明确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 一、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需要明确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争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聘任合同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