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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需要完善的新制度——对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几点思考
1
作者
钱晓明
《法律与生活》
2011年第19期62-64,共3页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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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监督程序
新制度
《民事诉讼法》
执行标的
执行过程
人民法院
案外人
原文传递
题名
一项需要完善的新制度——对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几点思考
1
作者
钱晓明
机构
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1年第19期62-64,共3页
文摘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监督程序
新制度
《民事诉讼法》
执行标的
执行过程
人民法院
案外人
分类号
D915.28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一项需要完善的新制度——对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几点思考
钱晓明
《法律与生活》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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