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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划检察公益诉讼办理机制刍议——以江苏省环境资源跨区划检察公益诉讼探索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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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介涛 钱龙 龚成培 《人民检察》 2023年第S02期94-95,共2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据此,可将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职能较为简洁地表述为管辖跨地区案件。一、跨行政区划检察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第1条即规定妥善处理跨省案件管辖和线索移送,鼓励有条件的省级检察院探索建立长江经济带部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办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跨行政区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办理机制 长江经济带 司法管辖制度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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