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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反制直接规避执行行为——以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的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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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志容 仲伟民 《人民司法》 2012年第7期108-110,共3页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和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一大难题,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愈演愈烈,已成为“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成因。部分被执行人利用种种手段,逃避债务履行。规避法律制裁,损害了申请执...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和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一大难题,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愈演愈烈,已成为“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成因。部分被执行人利用种种手段,逃避债务履行。规避法律制裁,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何防范和规制规避执行行为,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亟待锵决的重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 执行行为 快速反应机制 “执行难”问题 南京市 江苏省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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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权任意选择执行连带共同保证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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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光扬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8期70-79,共10页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这一任意选择连带共同保证人求偿的权利,是诉讼请求权不是强制执行请求权,庭辩论终结前可以行使,执行阶段无权行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这一任意选择连带共同保证人求偿的权利,是诉讼请求权不是强制执行请求权,庭辩论终结前可以行使,执行阶段无权行使;债权人选定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一经诉讼确定,便具确定力、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 连带责任 共同保证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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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之机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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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2014年第9期54-58,共5页
行政诉讼以其独特属性和功能,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业”,与刑事、民事并称“三大诉讼”。而依附于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内的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则顺理成章地成为附属。然而,在法治已然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在我国现行政治体... 行政诉讼以其独特属性和功能,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业”,与刑事、民事并称“三大诉讼”。而依附于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内的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则顺理成章地成为附属。然而,在法治已然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作为拥有司法强制权的审判机关,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是否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强化,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管理公权力与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各项私权利的平衡制约,影响到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广大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以及依法行政价值体系、管理目的、政府行政权威的有效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诉行政执行 行政诉讼制度 政府行政管理 机构 行政价值体系 执行工作 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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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共同犯罪之违法所得不能一概适用连带责任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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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光扬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2期117-127,共11页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不同类型违法所得之追缴并无先后顺位,但追缴到位款物处置时应遵循"发还被害人优先于上缴国库"原则。追缴共同犯罪违法所得要否适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应当根据追缴到位财物的最终归属而区别对待:发还被...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不同类型违法所得之追缴并无先后顺位,但追缴到位款物处置时应遵循"发还被害人优先于上缴国库"原则。追缴共同犯罪违法所得要否适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应当根据追缴到位财物的最终归属而区别对待:发还被害人的,可以适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上缴国库的,不宜适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缴 违法所得 共同犯罪 执行顺位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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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行为日常化的帮助犯之司法认定——以杨某购买、提供喷漆、胶水成立寻衅滋事罪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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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光扬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4期34-40,共7页
从杨某购买、提供喷漆、胶水成立寻衅滋事罪一案出发,提出事先通谋的帮助行为不是"中立的帮助行为";从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要求与限度以及故意的意志要素的相当性角度,辨析日常生活行为转化为帮助犯的充分条件,不仅要具有帮助... 从杨某购买、提供喷漆、胶水成立寻衅滋事罪一案出发,提出事先通谋的帮助行为不是"中立的帮助行为";从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要求与限度以及故意的意志要素的相当性角度,辨析日常生活行为转化为帮助犯的充分条件,不仅要具有帮助行为与帮助故意,还须满足认识到"促进制造违法事实"的社会意义,同时意志上与所欲促成的违法事实具有相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日常生活行为 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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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贿人债务作担保的受贿赃物之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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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红兵 邓光扬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47-54,共8页
受贿的赃物房产为行贿人借款作抵押,追缴赃物时应当根据抵押时间与行贿时间的先后区别对待:1.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之导致追缴的赃物亏缺,受贿人无义务退赔;2.抵押在后的,非善意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赃物按执行时... 受贿的赃物房产为行贿人借款作抵押,追缴赃物时应当根据抵押时间与行贿时间的先后区别对待:1.抵押在先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之导致追缴的赃物亏缺,受贿人无义务退赔;2.抵押在后的,非善意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赃物按执行时变现价值全额追缴;3.抵押在后的,善意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之导致追缴的赃物亏缺,应当责令作为受贿人的抵押人退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缴赃物 抵押 善意取得 退赔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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