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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基于民法典接纳虚拟财产权的因应调适——以218份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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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任嫱 潘云志 《人民司法》 2023年第22期36-41,57,共7页
刑事审判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分歧,其中肯定财产属性,犯罪定性涉及盗窃罪等,已有民法基础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否定财产属性,犯罪定性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会带来罪名“口袋化”、法益保护不全面的问题。本文从... 刑事审判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分歧,其中肯定财产属性,犯罪定性涉及盗窃罪等,已有民法基础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否定财产属性,犯罪定性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会带来罪名“口袋化”、法益保护不全面的问题。本文从民法典接纳虚拟财产权基础出发,阐述涉及虚拟财产犯罪的理论争议,并梳理2010年以来的相关刑事判决书,提出涉及虚拟财产犯罪刑事审判因应调适的途径,包括把握各部门法虚拟财产保护的差异、明晰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加大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款是我国基本法首次对虚拟财产明确作出规定,将虚拟财产权确定为法定权利,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对于刑事司法处理虚拟财产相关犯罪有着深刻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审判 刑事判决书 虚拟财产权 网络虚拟财产 罪责刑相适应 民法典 法益保护 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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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中肖像权的延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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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鑫 潘振飞 周温涛 《人民司法》 2024年第11期53-57,共5页
【裁判要旨】肖像权意义上的肖像指向具有可识别性的人的外部形象。涉AI换脸肖像权纠纷中,法院可以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肢体动作、装饰装束以及特殊印记等要素审查外部形象的可识别性。如果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某一外部形象与特定... 【裁判要旨】肖像权意义上的肖像指向具有可识别性的人的外部形象。涉AI换脸肖像权纠纷中,法院可以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肢体动作、装饰装束以及特殊印记等要素审查外部形象的可识别性。如果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某一外部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该外部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和公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肖像权 可识别性 外部形象 肢体动作 裁判要旨 延伸保护 对应关系 特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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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者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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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鑫 夏亦冬 《人民司法》 2023年第17期71-74,共4页
【裁判要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具有公共性、涉众性、敏感性的特点。个人有权请求查阅、复制本人被监控设备拍摄到的图像信息,但不得侵犯第三人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者因违反地方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维... 【裁判要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具有公共性、涉众性、敏感性的特点。个人有权请求查阅、复制本人被监控设备拍摄到的图像信息,但不得侵犯第三人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者因违反地方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维护工作规范》中的保密义务,致涉第三人图像信息泄露的,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实体要件上,应审查涉众、敏感个人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是否遵循目的正当性、必要性、单独同意等基本原则;程序要件上,应审查查阅复制行为是否符合信息处理者的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要件 公共安全 视频图像采集 保密义务 实体要件 监控设备 信息泄露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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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处置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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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伟 程媛 《中国审判》 2021年第14期94-97,共4页
公安机关承担着众多的社会管理职能,日常处理警情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紧急晴况。紧急清况往往具有突发性、复杂性、不确定性,不同程度涉及人员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重大权益,一旦处置不当,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引发社会舆情。评判紧急... 公安机关承担着众多的社会管理职能,日常处理警情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紧急晴况。紧急清况往往具有突发性、复杂性、不确定性,不同程度涉及人员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重大权益,一旦处置不当,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引发社会舆情。评判紧急清况下现场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尊重人民警察的工作特点,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比例原则、正当期待原则和谦抑性原则。除了一般的合法性要求之外,还应当考量执法行为是否合乎正当目的、是否有利于最大化保护合法权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法性审查 比例原则 危害后果 谦抑性原则 公安机关 正当目的 社会管理职能 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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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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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贡永红 胡庆东 朱绚凌 《中国审判》 2020年第14期100-103,共4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微博、微信、QQ等各种新型社交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新媒体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比如,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从传统的口头、书面模式移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微博、微信、QQ等各种新型社交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新媒体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比如,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从传统的口头、书面模式移至隔空、网络模式,利用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网络名誉侵权主体往往运用虚拟网名实施侵权,实际侵权人难以查找,而且网络证据的可删除、更改性,导致侵权证据采集与采信难,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较传统名誉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更为复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人 网络证据 网络模式 证据采集 社交平台 责任认定 侵犯名誉权 虚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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