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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虚假发出商品延迟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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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莉丽 刘志耕 《财会学习》 2009年第2期55-56,共2页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发出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该科目可按购货单位或商品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对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发出商品”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该科目可按购货单位或商品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对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该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该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出商品” 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 计划成本 售价核算 利用 实际成本 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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