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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主体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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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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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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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86-8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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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的权威在于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院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如何在权力运行中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才是法官追求的最终价值所在,在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前,应该充分分析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把握司法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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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债务
追加
被执行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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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mon debts
supplement
the defendant's w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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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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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房地产案件执行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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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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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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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98-10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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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司法活动。其任务和目的是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在房地产案件执行实务过程中,由于房地产自身在财产价值、使用功能、取得程序等方面存在其特殊性,所以执行时应根据其不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和方法,以达到最大保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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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
以物抵债
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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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al estate
the paying-- a-- debt-- in-- kind assets
forc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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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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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质疑债权凭证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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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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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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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85-8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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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债权凭证制度的出台曾一度被认为是医治“执行难的良方”,但是由于债权凭证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主张利息的权利,还在实施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其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不良社会效果,所以有必要坚决摒弃这一制度,重塑执行中止制度,使执行中止严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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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凭证
执行中止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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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ertificate of creditor's right
suspension of execution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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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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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承诺生命的案例评析及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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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星星
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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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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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法治》
2018年第11X期52-5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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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命是法益的基础,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绝对无效,行为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出于现代刑法所提倡的保护个体自由角度考量,绝大多数被害人承诺当可阻却犯罪。但我国立法未规定被害人承诺制度,与实践相脱节,笔者认为应在刑法总则中引入被害人承诺制度指导分则,以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拟用一则案例开篇,深入评析,加以引申,最后提出立法建议。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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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司法实践
被告人
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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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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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破解“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公司规避执行行为
被引量: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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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荃
裔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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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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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6期70-7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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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针对被执行人公司利用关联公司规避执行的行为,要在执行阶段认定公司间人格混同以追究关联公司的责任存在诸多困难。如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明确识别,直接执行该部分财产或对该财产及时进行保全,以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将极大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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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分公司
人格混同
执行行为
工作人员
公司股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长航
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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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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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1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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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敏
杨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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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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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81-8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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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子女并未取得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的权利。夫妻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定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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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离婚协议
房产
赠与
第三人
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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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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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未成年侵权人责任后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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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星星
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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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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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4期81-8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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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之公民。当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可谓未成年侵权人。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三种,侵权责任当属民事责任范畴。责任能力,顾名思义,承担责任之能力是也,有清楚地辨认自己行为之能力,亦有承担责任之经济基础。笔者认为,未成年侵权人(本文主要探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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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
侵权人
可能性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责任能力
后置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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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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