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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中介制度及其启示
被引量:
3
1
作者
李轩
《情报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97-202,151,共7页
[目的/意义]欧盟数据中介制度是旨在通过技术、法律或其他手段在不确定的数据权利人与数据需求者之间建立以数据共享为目的的商业关系的服务,对于激发我国数据要素潜能,助推数据要素市场化具有积极借鉴意义。[方法/过程]通过欧盟《数据...
[目的/意义]欧盟数据中介制度是旨在通过技术、法律或其他手段在不确定的数据权利人与数据需求者之间建立以数据共享为目的的商业关系的服务,对于激发我国数据要素潜能,助推数据要素市场化具有积极借鉴意义。[方法/过程]通过欧盟《数据治理法》立法说明和新闻报道探寻欧盟数据中介制度发生的背景以及主要创新,通过对《数据治理法》的规范分析探究数据中介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案例分析数据中介的基本形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数据中介制度的借鉴路径。[结果/结论]借鉴欧盟数据中介制度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数据中介制度应从探索数据中介服务新形式、强化对数据中介服务机构的信任以及推动制定数据互操作性标准三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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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中介
数据共享
数据治理法
数据要素市场化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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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改革的八个命题
2
作者
杨登峰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5-70,共6页
习近平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可梳理为八个命题,这八个命题构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其中,“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揭示了二者的统一性,是改革法治化的思想基础,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则是对改革的法治总要求。在形式法治层...
习近平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可梳理为八个命题,这八个命题构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其中,“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揭示了二者的统一性,是改革法治化的思想基础,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则是对改革的法治总要求。在形式法治层面,提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先立后破”)和先行先试“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在实质法治层面,提出“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对改革程序,提出“要做好改革评估工作”;对改革的法律责任,则提出“要宽容改革失误”与“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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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改革与法治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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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行政委托情形下信息公开主体确定的功能主义路径及其修正
3
作者
陆海波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97-204,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规定受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府信息由谁公开,实践中委托机关亦对此有所忽略。信息公开作为一项义务无法委托,似乎只能由委托机关实施,但委托机关并不制作信息,基于监督何时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规定受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府信息由谁公开,实践中委托机关亦对此有所忽略。信息公开作为一项义务无法委托,似乎只能由委托机关实施,但委托机关并不制作信息,基于监督何时收集信息或接受受委托组织汇报的信息并无任何规定,其难以成为合适的公开者。由谁公开信息,本质上属于对信息公开职能的分配,对此适用功能主义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信息公开要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功能,必须满足全面监督、及时监督、准确监督的要求,由此确定受委托组织实施公开较为合适。基于功能主义得出的方案,应符合现实规范的规定,可基于“权责”一致的要求以及信息产生的“依附性”,得出信息公开义务属于受委托职能的固有内涵,随其委托发生“附随委托”的效果。因此,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信息公开,如此才具有合法性。信息公开的纠纷亦可归属于广义上的受委托的职能,由此也消解了以委托机关为被告通过行政诉讼救济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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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委托
信息公开
功能主义
权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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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比较听证:公共数据运营权分配的制度重塑
4
作者
陈振其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4期40-50,共11页
公共数据运营权分配的地方实践呈现行政指定、申请评估、竞价拍卖及招投标等模式的多元并进格局,但存在数据垄断风险和程序封闭的困境。实践路径分歧缘于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与安全风险的内在张力、公共数据权属不清等制度因素。公...
公共数据运营权分配的地方实践呈现行政指定、申请评估、竞价拍卖及招投标等模式的多元并进格局,但存在数据垄断风险和程序封闭的困境。实践路径分歧缘于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与安全风险的内在张力、公共数据权属不清等制度因素。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超越数据界权,以公共数据资源分配的程序正义构建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秩序。比较听证制度是基于交往行为的理性建构过程,能够为利益相关方提供“理想的沟通情境”,实现程序正义,缓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内在张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特许经营属性也能实现与比较听证制度的耦合。比较听证嵌入公共数据运营权分配的体系化建构,需要确立竞争性授权原则,保障竞争的公平公正;完善比较听证的制度构造,科学设置市场准入资格、听证程序、比较标准及效率补偿机制;以监管沙盒制度和可信数据治理技术消解比较听证引入公共数据运营权分配的制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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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
比较听证
数据安全
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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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隐私计算赋能公共数据开放的逻辑进路与风险规制
被引量:
2
5
作者
李轩
《科学学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716-1723,共8页
公共数据开放的核心要旨是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充分释放公共数据潜在价值和效益。通过隐私计算赋能,实现数据协同利用、控制数据用法用量以及打造数据安全流通新模式,有助于消弭公共数据开放中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的根本性矛盾。但隐...
公共数据开放的核心要旨是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充分释放公共数据潜在价值和效益。通过隐私计算赋能,实现数据协同利用、控制数据用法用量以及打造数据安全流通新模式,有助于消弭公共数据开放中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的根本性矛盾。但隐私计算赋能公共数据开放是价值与风险并存的过程,可能导致公共数据开放的信任维系机制失效和引发新型数据安全风险。对此,最优的解决方案是科技治理与法律规制的协同共治,将隐私计算改造成为遵循科技逻辑和法治原理的数据治理科技,包括隐私计算的法律归化以及通过设计的公共数据开放的双重进路,实现公共数据开放中法律规范与代码规则的有机融合,法律和科技的相互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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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隐私计算
公共数据开放
科技与法律
数据治理科技
原文传递
网络虚假信息元规制模式的确立及其展开
6
作者
李玉洁
孟鸿志
《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76-85,共10页
现行网络虚假信息规制可划分为行政规制模式和自我规制模式,但两种模式与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规制现实需求存在逆差。元规制模式可以弥补行政规制模式和自我规制模式的局限,因应新时代网络虚假信息规制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要求。元规制...
现行网络虚假信息规制可划分为行政规制模式和自我规制模式,但两种模式与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规制现实需求存在逆差。元规制模式可以弥补行政规制模式和自我规制模式的局限,因应新时代网络虚假信息规制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要求。元规制模式中,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为网络平台规制虚假信息设置公共利益目标及识别标准要求,提升虚假信息规制效能。政府应对网络平台自治规则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后设规制,确保平台切实履行网络虚假信息规制主体责任及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此外,还应构建主体协同联动及监督救济机制,加强规制主体间的协调合作,防止网络信息规制行为侵犯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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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虚假信息
元规制模式
网络平台规制
后设规制
原文传递
题名
欧盟数据中介制度及其启示
被引量:
3
1
作者
李轩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
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出处
《情报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97-202,151,共7页
基金
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共数据权益分层构造及其合理利用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23CFX015。
文摘
[目的/意义]欧盟数据中介制度是旨在通过技术、法律或其他手段在不确定的数据权利人与数据需求者之间建立以数据共享为目的的商业关系的服务,对于激发我国数据要素潜能,助推数据要素市场化具有积极借鉴意义。[方法/过程]通过欧盟《数据治理法》立法说明和新闻报道探寻欧盟数据中介制度发生的背景以及主要创新,通过对《数据治理法》的规范分析探究数据中介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案例分析数据中介的基本形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数据中介制度的借鉴路径。[结果/结论]借鉴欧盟数据中介制度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数据中介制度应从探索数据中介服务新形式、强化对数据中介服务机构的信任以及推动制定数据互操作性标准三方面着手。
关键词
数据中介
数据共享
数据治理法
数据要素市场化
欧盟
Keywords
data intermediation
data sharing
data governance act
data element marketization
EU
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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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改革的八个命题
2
作者
杨登峰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
研究
院
出处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5-70,共6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ZDA13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文摘
习近平关于改革的法治思想可梳理为八个命题,这八个命题构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其中,“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揭示了二者的统一性,是改革法治化的思想基础,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则是对改革的法治总要求。在形式法治层面,提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先立后破”)和先行先试“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在实质法治层面,提出“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对改革程序,提出“要做好改革评估工作”;对改革的法律责任,则提出“要宽容改革失误”与“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改革与法治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分类号
D92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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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行政委托情形下信息公开主体确定的功能主义路径及其修正
3
作者
陆海波
机构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
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97-204,共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20&ZD189)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规定受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府信息由谁公开,实践中委托机关亦对此有所忽略。信息公开作为一项义务无法委托,似乎只能由委托机关实施,但委托机关并不制作信息,基于监督何时收集信息或接受受委托组织汇报的信息并无任何规定,其难以成为合适的公开者。由谁公开信息,本质上属于对信息公开职能的分配,对此适用功能主义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信息公开要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功能,必须满足全面监督、及时监督、准确监督的要求,由此确定受委托组织实施公开较为合适。基于功能主义得出的方案,应符合现实规范的规定,可基于“权责”一致的要求以及信息产生的“依附性”,得出信息公开义务属于受委托职能的固有内涵,随其委托发生“附随委托”的效果。因此,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信息公开,如此才具有合法性。信息公开的纠纷亦可归属于广义上的受委托的职能,由此也消解了以委托机关为被告通过行政诉讼救济的违法性。
关键词
行政委托
信息公开
功能主义
权力监督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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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比较听证:公共数据运营权分配的制度重塑
4
作者
陈振其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
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出处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4期40-50,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共数据权益分层构造及其合理利用研究”(23CFX015)。
文摘
公共数据运营权分配的地方实践呈现行政指定、申请评估、竞价拍卖及招投标等模式的多元并进格局,但存在数据垄断风险和程序封闭的困境。实践路径分歧缘于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与安全风险的内在张力、公共数据权属不清等制度因素。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超越数据界权,以公共数据资源分配的程序正义构建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秩序。比较听证制度是基于交往行为的理性建构过程,能够为利益相关方提供“理想的沟通情境”,实现程序正义,缓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内在张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特许经营属性也能实现与比较听证制度的耦合。比较听证嵌入公共数据运营权分配的体系化建构,需要确立竞争性授权原则,保障竞争的公平公正;完善比较听证的制度构造,科学设置市场准入资格、听证程序、比较标准及效率补偿机制;以监管沙盒制度和可信数据治理技术消解比较听证引入公共数据运营权分配的制度困境。
关键词
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
比较听证
数据安全
分配正义
Keywords
public data
authorized operation
comparative hearing
data security
distributive justice
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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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隐私计算赋能公共数据开放的逻辑进路与风险规制
被引量:
2
5
作者
李轩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科学学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716-1723,共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8AFX007)。
文摘
公共数据开放的核心要旨是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充分释放公共数据潜在价值和效益。通过隐私计算赋能,实现数据协同利用、控制数据用法用量以及打造数据安全流通新模式,有助于消弭公共数据开放中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的根本性矛盾。但隐私计算赋能公共数据开放是价值与风险并存的过程,可能导致公共数据开放的信任维系机制失效和引发新型数据安全风险。对此,最优的解决方案是科技治理与法律规制的协同共治,将隐私计算改造成为遵循科技逻辑和法治原理的数据治理科技,包括隐私计算的法律归化以及通过设计的公共数据开放的双重进路,实现公共数据开放中法律规范与代码规则的有机融合,法律和科技的相互增益。
关键词
隐私计算
公共数据开放
科技与法律
数据治理科技
Keywords
privacy-preserving computation
public data opening
law and technology
date governtech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网络虚假信息元规制模式的确立及其展开
6
作者
李玉洁
孟鸿志
机构
南京警察学院基础部
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76-85,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20&ZD189)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现行网络虚假信息规制可划分为行政规制模式和自我规制模式,但两种模式与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规制现实需求存在逆差。元规制模式可以弥补行政规制模式和自我规制模式的局限,因应新时代网络虚假信息规制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要求。元规制模式中,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为网络平台规制虚假信息设置公共利益目标及识别标准要求,提升虚假信息规制效能。政府应对网络平台自治规则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后设规制,确保平台切实履行网络虚假信息规制主体责任及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此外,还应构建主体协同联动及监督救济机制,加强规制主体间的协调合作,防止网络信息规制行为侵犯公民权利。
关键词
网络虚假信息
元规制模式
网络平台规制
后设规制
Keywords
online false information
meta regulatory model
regulation of online platforms
post-regulation
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欧盟数据中介制度及其启示
李轩
《情报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4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改革的八个命题
杨登峰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行政委托情形下信息公开主体确定的功能主义路径及其修正
陆海波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比较听证:公共数据运营权分配的制度重塑
陈振其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隐私计算赋能公共数据开放的逻辑进路与风险规制
李轩
《科学学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2024
2
原文传递
6
网络虚假信息元规制模式的确立及其展开
李玉洁
孟鸿志
《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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