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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法》尚需细化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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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新潮 《人大研究》 2007年第4期9-11,共3页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权的行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社会各界对此也作了多方面的理论研究...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权的行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社会各界对此也作了多方面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识。随着我国进人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实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依法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督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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