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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港区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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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 陈新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14期10-15,共6页
(一)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5年期间,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水利部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未履行长江采砂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明知泰兴市江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 (一)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5年期间,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水利部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未履行长江采砂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明知泰兴市江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在长江采砂,仍放纵泰兴市江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采砂399599.7立方米、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采砂317430.1立方米,致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损失共计2151089.4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水利局 泰州市 港区 诉讼案 江苏省 公益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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