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1
作者 高永刚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11-15,共5页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相互协调,遵循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从原本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扩展...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相互协调,遵循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从原本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修改之后的监督整个"民事诉讼",除生效民事裁判之外,将符合条件的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法官违法行为等也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界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助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序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检察 有限监督 监督范围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